年夜饭最低消费是否构成消费侵权?


 

     笔者认为,饭店的年夜饭套餐客观上是一种限制最低消费的行为,但从法律上讲不构成侵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这两条规定对订立合同双方的平等原则和合同自由原则进行了规范。从第三条来看,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得强加自己的意志给另一方,在饭店提出的最低消费的套餐确实是饭店单方提出的,但饭店并没有强制消费者来进行高价消费,并未违反该条规定。从第四条来看,合同自由原则体现的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完全是自由的,没有单位或个人进行非法干预。消费者可以选择在自己家里吃年夜饭,也可以选择在相对便宜点的饭店吃年夜饭,这并不体现饭店的强加性。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笔者认为,饭店对最低消费的限制并没有侵犯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消费者仍然具有自主决定购买或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并具有自主决定到哪家饭店进行就餐的权利,就第九条而言,也没有违法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