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原本是借给甲的,后来由甲(第一承租人)转给乙了,并且甲收了乙一笔钱(8000元)当时三方都在场,并且甲方写了个收条。内容是“证明甲方收到乙方的8000元,并能长期使用这个租来的房子”。这个书面的是甲方写的,除了这个书面的协议,没有其他合同。问:现在我想收回,但承租方说有这个协议而且是长期的。那么租借给别人的房子想收回,提前一个月和承租人说了但承租人不走怎么办?
答:你的这种情况应该是租赁合同关系中的转租情况。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从你所述情况来,甲将房子转租给乙是经过你的同意的,因此该转租合同有效。如果对方不同意退房的话,你不能收回房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