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处理赡养纠纷案件的一般做法是:
(1)查明纠纷原因,分清是非,对症下药。一般以调解为主,免伤父母子女感情,达到家庭团结、老年人能安度晚年的目的。
(2)就地调查,就地解决。最好由法院的人民法院采取简易程序,就地及时解决。就地调查就在当地对当事人的亲友了解纠纷发生原因并争取当地有关单位的协助和支持,调解解决。
(3)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对不同情况做不同处理。如果查明老人生活确定困难,而其子女有赡养能力而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法院可以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发出先行支付令,责成赡养人先行支付赡养费,等判决后再按判决执行;也可以向赡养人所在单位发出“请求协助通知书”,通知该单位在赡养人每月工资内扣除赡养费,直接寄给被赡养人。农村可以通知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协助执行。
(4)认真检查判处或调解落实情况,坚持回访制度。检查处理结果可访问老人本身或邻居亲威朋友。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可以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强制执行。对情节恶劣犯有虐待、遗弃罪的,还可以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刑事制裁。这样做,能争实保护老年人享受赡养扶养的权利。
虐待、遗弃罪及赡养人拒不赡养义务的案件,虽然法律规定由本人告诉乃论,但民政部门社会组织以及赡养人所在单位都可以受老年人委托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公安、检察机关提出控告捡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