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继承权 配偶可否干涉?


  对于父母留下的遗产,众子女中有人放弃继承,让与其他兄妹,应当无可厚非。可若是配偶不同意放弃,其反对票是否有效?同时这一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是否侵犯配偶的权利?日前,这一问题引出了一场家庭纠纷。

  前不久,市民邱某年过8旬的父亲去世,留下了两套房产。在邱某五兄妹中,邱某认为自己的经济条件算是比较优越的,而其他兄妹条件不好,因此主动放弃了自己的继承权。邱某的妻子刘某知道后,认为公公留下的房子应有丈夫的一份,而这一份应该是夫妻俩的共同财产,现在丈夫未经其同意放弃继承,侵害了她的合法权益。

  据允公律师事务所郑辉律师介绍,财产继承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承受被继承人死亡后遗留的合法财产的权利。继承权的实现,除了要被继承人死亡这一基础事实外,实际上还应附有条件,即继承人不放弃继承权。继承人表示放弃继承时,当然产生溯及力,溯及到继承开始的时间,其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就是:直接导致继承权丧失。

  “继承法司法解释”第49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同时第50条还规定,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法定继承的情况下,被继承人死亡,继承开始。但这个“继承开始”,不是马上取得继承物的物权,指的是继承程序的开始,比如,各继承人是否放弃继承权,以及决定财产的具体分割方式等等诸如此类事情的开始。在财产分配之前,物权不发生转移,况且对于一些特定物,比如房屋,物权的转移还需要办理登记。另外,就算是不需要登记即可变更物权的遗产,也需要被继承人作出同意继承的意思表示,并且接受遗产管理人交付的标的物之后,才会发生物权的转移。所以,此时这些财产还不属于继承人,更不属于其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强调的是,无论是遗嘱继承,法定继承,或是遗赠,都属普通的民事行为,而民事行为最大的特点是,民事行为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并且这种意思表示是真实的,自愿的。

  关于夫妻一方放弃继承权后是否侵犯对方共同财产权的问题,郑辉认为,继承权是一种财产权,与一般财产权不同的是,继承权与继承人的人身有密不可分的联系,具有明显的人身性质,而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权利优先于一般财产权。相对于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来说,有人身性质的继承权比较特殊,作为特定的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只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与配偶无关。配偶没有继承对方父母遗产的权利,因此在法律上配偶也不享有对此财产的请求权。没有财产请求权,自然也谈不上一方放弃继承权是对另一方权益的侵害。夫妻一方放弃遗产继承权,是依法处分个人财产权利,无需征得他人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