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网络公司经理安排技术开发人员在公休日加班,32岁的工程师王小姐得知此事后,很不情愿。因为本周的公休日是自己5岁儿子的生日,她已经做好了一个庆祝生日计划,如果来单位加班的话,这个计划就全泡汤了,儿子一定很失望。但她转念又一想,大家都来加班,就自己一个人不来,一定惹经理不高兴。再者,按以前单位的通常做法,每次加班都按工资的200%发加班费,如果自己不来加班的话,到时别人都拿加班费,自己却拿不到,也挺不划算的。想到这儿,王小姐也向经理表示,能来加班。
公休日一天紧张的加班过去后,经理通知大家:这次,公司将以补休的方式,来补偿今天的加班。下周一咱们全部门统一休息,作为对今天加班的补休。
王小姐对公司的做法非常不满,冲着经理说道:我今天牺牲了给儿子过生日的时间来加班,不是为了要一天补休,为的是能挣点儿加班费,你现在为了不给我们加班费,而决定给我们补休一天,我不同意。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我要求公司按工资的200%发给我加班费,我不要补休。
网络公司是否必须要向王小姐支付加班费?
在企业中,由于生产经营的需要,依法安排职工在休息日加班,是很平常的,但加班后,是应安排补休,还是应支付加班费呢?
劳动法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由此可见,休息日加班后,企业可以首先安排补休,在无法安排补休时,才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加班费。换句话说,休息日加班后,是安排补休还是支付加班费,决定权在企业,职工没有选择权。当企业能够安排职工补休时,职工应当服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平时晚上的加班和国定假日的加班,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加班工资。
因此,网络公司的做法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王小姐应当服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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