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养人员如何缴纳诊治保险费并享受医保待遇?
1.列入基本诊治保险参保对象的退养人员是指:按原苏州市劳动局(苏劳薪[91]7号)文件规定办理退养手续,并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的人员。
2.2002年6月30日前已参加基本诊治保险的单位,可参照(苏府[2000]35号)文件精神,为本单位退养人员按每人8000元标准一次性补缴基本诊治保险费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足额缴费次月起退养人员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诊治保险待遇。
3.2002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诊治保险的单位,其退养人员应按《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诊治保险暂行办法》(苏府[2000]62号)文件关于参保职工诊治保险缴费年限的规定,一次性补缴诊治保险费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诊治保险待遇。
4.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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