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院是否可因家属要求而降低老人护理等级?


  李姓老人在人住养老院前的身体检查中发现,老人何时清醒有时糊涂,院方认为老人应该接受一级护理,但家属不同意,后来老人以二级护理标准人院。老人平时经常吵着要打电话给子女。某晚七点,老人均已上床睡觉,护理人员查完房后进行交班事宜,七点十分左右李老人在护理人员不存的情况下下床,从走廊走到楼梯口时不慎从楼梯上摔下,当即不省人事,养老院马上将老人送往诊所抢救,后老人因抢救无效而死亡。其家属认为院方未尽到看护责任,致使老人摔死,应当承担责任。养老院认为曾经和家属协商增加护理等级,但家属不同意。作为二级护理,老人正常走动导致惨剧发生,院方对老人的死亡没有责任。后双方协商,由养老院赔偿老人丧葬费等共计一万五千元。

  ◆本案焦点:

  养老院是否可因家属要求而降低老人护理等级?

  ◆专家点评:

  根据李姓老人入住机构时的状况,机构评定其护理等级为一级,后因家属要求降为二级护理标准入院。机构随意同意家属要求,未坚持护理等级评估原则,致使该老人护理项目缺损,机构在护理等级的评定上就存有过错。
 
  如为老人提供的是一级护理,晚上老人擅自走到楼梯口的现象就不会发生。而“二级护理”虽是家属一再要求的,但机构并没与家属对降低老人护理等级另有书面约定,则家属过错,机构无法举证。

  机构与家属都无权视老人的安危而不顾,即使机构与家属对老人安危另有书面约定,则家属也存有过错。

  吸取教训:

  养老院应本着对老人高度负责的精神,坚持等级护理评估的原则,避免给老人造成伤害。脑子有时清楚有时糊涂的老人,危险性很大,一定要引起重视。应该接受一级护理的,不能随意降低护理等级。

  如家属坚持要降低护理标准,机构要加以劝说,且告知降低护理标准的危害性。如家属一意孤行,一般情况下机构就应感到该老人不宜人住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