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入住敬老院 滑倒受伤获赔偿
内容摘要: 本市一老年妇女入住敬老院后,不幸滑倒受伤,故起诉敬老院要求获得人身损害赔偿。最近,虹口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敬老院赔偿原告蒋英诊治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律师费共计人民币28,440.99元。
本市一老年妇女入住敬老院后,不幸滑倒受伤,故起诉敬老院要求获得人身损害赔偿。最近,虹口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敬老院赔偿原告蒋英诊治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律师费共计人民币28,440.99元。
2009年8月蒋英与敬老院签订了《养老机构老人入住协议书》,约定蒋英即日起入住该敬老院养老,护理 等级为二级护理,并约定配备床边台灯一个。但事实上,入住后敬老院并未按约定给原告配备床头灯,而是与室友共用一个台灯。
2009年9月一天凌晨2点左右,蒋英独自一人去卫生间用厕,无人护理、搀扶,又没有打开房间内的台灯等照明设施,所以从厕所出来后没有看见地上的水,就摔倒在地。敬老院的工作人员立即联系了蒋英的女儿和儿子,却没有找到本人。一直等到当天早晨5点,蒋英的女儿才和敬老院联系,三小时后,其赶到敬老院将蒋英送至诊所治疗。
原告蒋英认为,被告敬老院未按约定给原告配备床头灯,致使其去卫生间用厕,因无人护理搀扶,房间内又没有台灯等照明设施而摔倒在地。被告敬老院发现后打电话给原告子女,原告蒋英的女儿当即要求被告将原告送到诊所治疗,但被告没有将原告蒋英及时送诊所,并且表示需要家属到场之后才可以送。直至早晨8点左右原告女儿赶到敬老院,将原告蒋英送入诊所。经诊所诊断为右侧肱骨外科颈骨折伴有骨头脱位。原告还指出,大夫认为如果早就诊是可以想办法复位,现只能手术治疗。手术治疗后当晚原告蒋英就出现小便失控,诱发结肠梗阻,气虚血淤后中风,又再次住院治疗。之后原告蒋英病情多次反复,多次送诊所治疗,至今瘫痪在床生活不能自理。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诊治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共计183,658.21元。
被告敬老院称,其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给原告房间配备台灯。在原告摔伤后,被告敬老院已及时通知原告蒋英的子女。在未联系到原告蒋英子女的情况下,被告的医护人员就给原告检查冷敷处理,并询问原告是否需要就医,原告则要求子女到场之后再去诊所,被告不存在未及时救助等情况,因此其不存在过错。原告之损害后果与被告敬老院无因果关系,故被告敬老院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上海养老机构管理和服务基本标准》规定,二级护理的内容包括搀扶行走不便的老人上厕所防止摔伤。但原告蒋英在入住被告处后一直自行料理生活起居,不存在行动不便的情况,兼之,原告蒋英床头有按铃可及时呼叫护理人员,而原告蒋英于事发前并未使用该按铃寻求帮助,因此原告蒋英上厕所时未有护理人员协助并非被告之过错。同时,原告未有证据证明被告房内存在安全隐患导致其受伤,房内台灯设置与原告蒋英摔伤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联系,且房内两人共用一个台灯符合一般生活常规。然而,原告蒋英摔伤后,尽管被告敬老院的工作人员在第一时间向原告家属通知此事,一方面原告子女应立即赶到被告处处理此事,另一方面考虑到老年人摔跤可能引起的严重后果,被告应立即将原告送至诊所诊治。在此环节上,被告敬老院确有处置不当,故对原告蒋英之损害后果,被告应承担一定责任,酌定以30%为宜。再者,根据原告提供之治疗花费等证据和鉴定结论,确定原告的损失范围,故法院作出上述赔偿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