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抵押贷款的法律要点是什么?
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发展和商业银行法的颁布,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工越来越细。我国的银行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也由原来统一的政策性银行分为企业法人的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现在也面临着像企业一样的经营风险,在开展信贷业务过程中,需要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实行担保,以保障贷款的按期回收。
担保的形式分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金融机构在开展信贷业务过程中,越来越感到以物权抵押的形式作担保对贷款的风险相对小一些。物权的抵押又分为两类,即动产的抵押与不动产的抵押。在金融机构开展抵押贷款的实践中,又感到不动产的抵押担保的风险要小于动产抵押担保的风险。所以,在当前金融机构开展担保贷款业务中,不动产抵押担保的方式越来越受到重视。
物权的抵押分为两种,即动产的抵押和不动产的抵押。不动产的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拥有的不动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不动产的抵押具有其特点,即不动产的不可移动性和土地资源的保值和升值的可能性、因为不动产的不可移动性以及土地及地上定着物潜在升值的可能性,使得金融机构对用不动产作为抵押担保极为重视。相对动产抵押,虽然不动产抵押的风险相对较小,但不等于说没有风险。因为我国的现行土地政策与法规的特点,使得不动产与拥有该不动产或依附于该不动产的法律关系变得非常复杂。
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分为两类,即城镇的土地所有权属国家所有,农村的土地所有权属集体所有。国家的土地所有权和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不能抵押。只有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和集体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其地上走着物可以抵押。
由于土地使用权的获得方式分为划拨和出让,所以划拨的土地使用权的抵押又与出让的土地使用权的抵押存在着区别。因为地上建筑物的竣工与否,又存在着在建工程项目的抵押和已获产权房屋的抵押。因为往往由于资金问题,一个建设项目常有几家投资方共同出资建设,称为投资组合,所以又产生了共建项目的抵押。军队是独立于地方政府之外的,所以军队拥有的不动产的抵押也往往是金融机构感到棘手的问题。在实际抵押中,又常常会遇到期得房产权益的抵押和共有房产的抵押。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活动的频繁,金融机构还会不断碰上诸如租赁权的抵押、已出租房产的抵押和重复抵押等。
实际生活中,不动产抵押所产生的法律关系非常复杂,如果理不清这些复杂的法律关系,在不动产抵押活动中难免会误入歧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