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张运乾
韩大妈住在新乐市,今年78岁,老伴去世多年,有一个儿子和三个女儿。2004年儿子结婚了,2006年年初,儿媳生了一个男孩,韩大妈住到儿子家,帮忙照看孙子。
韩大妈说,2008年3月,儿子不幸遭遇车祸身亡,儿媳抛弃了孩子,带着财产走了,至今下落不明。由于韩大妈没有任何经济收入,于是便带着孙子投靠了当时生活条件较好的二女儿,并与二女儿一家人一起生活。
2009年10月,二女儿家的经济状况发生了变化,没有能力独自抚养韩大妈了。在这种情况下,三个女儿商量并签了一个书面的赡养协议,协议上约定三个女儿每人每月分别给母亲100元生活费,韩大妈带着孙子继续随二女儿共同生活。
随着物价上涨,慢慢地韩大妈每月300元的生活费不够花了。2010年4月,三个女儿经过协商,签了一份新的抚养协议书,协议规定三个女儿每人每月各给母亲300元赡养费。韩大妈说,由于小女儿当时去了外地,没有在新的抚养协议书上签字,但是在签订新协议后,小女儿给了母亲两个月的赡养费共计600元。
两个月以后,韩大妈再去找小女儿要赡养费时,小女儿找理由不给,后经韩大妈和两个女儿多次催要,仍然没有结果。2010年8月,韩大妈向新乐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小女儿支付赡养费。
新乐市人民法院经调查认为,虽然在新的抚养协议书上小女儿没有签字,但是小女儿实际已经支付了两个月的赡养费,对于欠下母亲赡养费一事,属于违约行为。新乐市人民法院判决,韩大妈的小女儿依法支付所拖欠的赡养费及违约金,并应按协议按时支付赡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