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老人认知有误区 郑州一出嫁女儿不愿养爹妈
按照国际通行标准,我国从新世纪初起就已步入了老龄化社会。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老龄化社会具有老化速度快、老龄人口规模大、未富先老等特点。党的十六大以来,党和政府越来越重视人口老龄化问题,十七大报告更是明确提出了“老有所养”的要求,并将之列入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中。
赡养老人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在一些地方,特别是农村的一些地方,对老年人的赡养状况还不尽如人意。这里,我们结合郑州市高新区法院审理的3起案子,用相关的法律加以评述,以期能解释老人赡养中存在的一些认知误区。
案例一
出嫁的女儿要不要养爹妈
家住郑州市高新区某行政村的连福和王娇夫妇已经80岁了,膝下一女一子,也算是乡亲们眼里的“儿女双全”,可二老心里并不痛快。
30多岁的女儿大妮出嫁后,给二老生了两个外孙娃娃。儿子小连快30岁了还未成家。连福和王娇夫妇一直与儿子共同生活。
近年来,由于夫妇二人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二老要求女儿大妮每月支付赡养费200元,以维持晚年的生活费用和治病的诊治费。可是,大妮与女婿以“嫁出去的闺女、泼出去的水”为由,认为赡养老人是娘家子孙的事,与“嫁出去的闺女”不相干,所以拒付赡养费。
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老两口将女儿大妮告上了法庭。通过法官苦口婆心地做工作,大妮虽然思想有些转变,同意对二老尽些孝心,但又以自己生活困难、孩子小需要抚养等为由,提出自己拿不出钱,只能将二老定期接到家里,与弟弟轮流照顾;如果照顾期间二老生病可以付诊治费,除此不管。
子女赡养父母是应尽的义务,法官也没想到大妮对亲生父母这样“刻薄”。法庭最终依法作出了如下判决:因二老年老体弱、行动不便,且大妮与其弟弟家相距太远,所以,不论大妮有何困难,不支持大妮“轮流照顾”二老的想法。判令大妮每月支付父母赡养费每人50元。
说法:
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这就是说,子女赡养父母的问题不是子女想不想、愿不愿的问题,而是法律要求的严肃事。子女不论是男是女,都有义务来履行。如果子女借故逃避赡养义务,父母可以依法通过人民法院强制其履行赡养义务。
案例二
继子女该不该赡养继父母
75岁高龄的郭老汉是抗美援朝的复员老兵,结过两次婚,共有7个子女。其中一个女儿是他与前妻所生,两个是他和再婚的妻子所生,4个是他再婚的妻子与其前夫所生。因为前妻去世很早,这7个孩子都是郭老汉和再婚的妻子拉扯大的。
1980年,再婚妻子去世后,郭老汉没有再婚。他先后与7个子女签订过赡养协议,可最终都因子女没有履行而名存实亡。
随着自己年纪越来越大,郭老汉发现,自始至终养活自己的只有自己和前妻所生的女儿;自己和再婚妻子生的两个孩子变成“有时候养活有时候不养活”;而再婚妻子带来的4个孩子基本不管自己了。
越来越无劳动能力的郭老汉希望所有的孩子每人每月支付70元,对他尽赡养义务。而他的4个继子女以他们不是郭老汉亲生、没有血缘关系等为由,不同意赡养郭老汉。不得已,郭老汉只好来到人民法院为自己讨公道。
人民法院通过审理,根据其子女们的实际情况,依法判决郭老汉的7个子女(包括4个继子女)每人每月分别支付赡养费50元。
说法:
法院之所以判决4个继子女应当无条件赡养郭老汉,是因为他们未成年时,都是由郭老汉和他们的母亲共同抚养的,与郭老汉之间早已形成了继父与继子女关系。根据我国《婚姻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这就是说,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间虽然不存在血缘关系,但一旦这种关系形成,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就要与父母子女关系一样来对待。
案例三
赡养老人能否打折扣
这其实是一起因赡养老人而引发的遗产官司。
话说郑州高新区某村已故的刘、焦夫妇二人,共生有4男3女,7名子女已全部结婚成家。生前,夫妇俩长期随三子刘合和四子刘八共同居住生活。二老有病时,三个女儿和二儿子时常来看望、照料,并均摊了二老的诊治费用。但是,身为大儿子的刘生却以兄妹多、先让其他兄妹照料父母为由,有意逃避赡养老人的义务。老两口为此去找大儿子说理,还曾将其告到人民法院。经法院主持调解,大儿子刘生同意赡养老人,二老决定不再追究他的其他责任。可是,老两口万万没有想到,大儿子在法庭上的承诺只是口头说说而已,内心根本没有把赡养父母当回事儿。所以,他把父母接到自己家里后,没多少天就又把父母赶了出来。这样,老两口只好又一直由三子和四子轮流照料。
2001年1月,刘某去世,母亲焦某仍一直在三子和四子家轮流生活。2004年3月,老母焦某因病亡故,不仅老人生病住院的诊治费大儿子不管,连丧葬费也是由其他子女共同承担的。
别看大儿子对父母生前如此冷漠、不孝,但当他得知老母去世后留下5000余元遗产存在银行后,却想独吞。为此,他与妻子偷偷到银行挂了失准备取走,正好被其他弟妹发觉。在大儿子刘生不愿交出母亲遗产的情况下,其他六弟妹只好将他告上了法庭。
法庭审理后认为,刘、焦夫妇的三子和四子轮流照顾父母起居,时间最长、尽赡养义务最大,应分别继承母亲遗产1200元;三个女儿和二儿子时常看望、照顾老母,并与三子和四子共同负担了母亲的诊治费、丧葬费,应分别继承遗产650元;而大儿子刘生除了在老父去世时支付了一点丧葬费外,很少对二老尽赡养义务,虽然没有丧失继承权,但只能继承母亲遗产100元。并判决本案受理费214元由大儿子刘生负担。
说法:
本案母亲焦某的5000元遗产之所以被人民法院分别判给了她的七个子女,且所得份额有所不同,是有法律依据的。《继承法》第13条第3款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同时,本条第4款还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人民法院正是依据这些法律规定,对本案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