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冀劳社(2008)52号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延长企业部分高技能人才退休年龄的通知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统筹单位:
企业高技能人才,是企业生产力高级支柱之一。为建立技能人才激励机制,发挥企业高技能人才主动性和积极性,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企业部分高技能人才退休年龄适当延长,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延长企业退休年龄的高技能人才范围
长期在企业生产一线技能岗位工作,曾获得过 “中华技能大奖”、“燕赵技能大奖” 、“燕赵金牌技师”等三个奖项之一的高级技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正在承担重要技能攻关项目,或因掌握关键技能退休后无人接替可能对企业生产带来重大影响,经单位和本人协商一致,可延长退休年龄。
二、企业高技能人才延长退休年龄审批程序
企业高技能人才延长退休年龄,由单位按统筹隶属关系,报统筹地市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延长退休年龄男同志一般不超过65周岁,女同志一般不超过60周岁。确因工作需要,还可适当延长。
三、企业高技能人才延长退休年龄的社会保险
经批准延长退休年龄的企业高技能人员,企业和个人应继续按规定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记载实际缴费年限并记录个人账户。
延长企业部分高技能人才退休年龄,目的是为企业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创造宽松的政策环境。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这项工作,充分发挥保障作用。各地实施中的具体问题及时向省厅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