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和人民政府财政厅、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1949年10月1日至所在地解放期间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退休干部,为当地的解放和人民政权的建立做出过重要贡献。党中央、国务院历来十分关心这部分退休干部,对他们的历史贡献给予了充分肯定,强调要从政治上关心、生活上照顾,积极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经研究决定,在不扩大离休范围和不照搬离休干部生活待遇的前提下,对这部分退休干部在生活上给予适当照顾。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照顾对象
1949年10月1日至所在解放期间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 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退休干部。
二、照顾内容
1.从2002年7月1日起,每月给予适当生活补助,补助的幅度掌握在人均100元至200元,补助后的实际收入水平,不高于当地同职级的离休人员。中西部地区由中央财政按月人均1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2.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诊治保险后,个人诊治费负担过重的,给予适当照顾。
3.对生活不能自理等有特殊困难的,给予适当照顾。 具体实施意见,由有关省区市党委、政府制定。
三、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
对1949年10月1日至所在地解放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干部在生活上给予适当照顾,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他们的关怀,是深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具体措施。这项工作政策性强,各级党委要从讲政治、讲大局、讲稳定的高度,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统筹兼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级政府要建立责任制,切实抓好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积极稳妥地做好工作,并注意工作方法,防止引发新的矛盾。同时,要深人细致地做好这部分退休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和教育他们增强大局观念、组织纪律观念和民主法制观念,发挥模范带头作用,自觉遵纪守法,不参加串联和集体上访活动,切实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一致,为国家的改革发展稳定做出应有的贡献。
中 共 中 央 组 织 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2002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