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转发关于事业单位改制前已退休人员改制后因病死亡有关待遇的通知
石劳社〔2008〕85号
各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企业:
现将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改制前已退休人员改制后因病死亡有关待遇的复函》(冀劳社函〔2008〕40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关于事业单位改制前已退休人员改制后因病死亡有关待遇的复函
冀劳社函〔2008〕40号
张家口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事业单位改制前已退休人员改制后因病死亡有关待遇的请示》(张劳社字〔2008〕2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国家和我省对转制事业单位都明确规定,转制单位转制之日起,纳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执行企业养老保险政策。因此,转制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和标准执行,并由企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对于转制前已经退休人员涉及的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外项目以及虽属于统筹内项目但事业标准高于企业标准的项目,可由企业按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人事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科技厅、河北省建设厅《关于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前已经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等问题的通知》(冀劳社〔2002〕1号)精神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