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民政部、财政部发出通知,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 通知决定,从2001年1月1日起,在乡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抚恤金,在现有标准的基础上,特等每人每年提高1000元,一等每人每年提高800元,二等甲级每人每年提高420元,二等乙级每人每年提高260元,三等甲级每人每年提高130元,三等乙级每人每年提高提高120元;在职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调理金,在现有标准的基础上,特等每人每年提高320元,一等每人每年提高220元,二等甲级每人每年提高85元,二等乙级每人每年提高80元,三等甲级每人每年提高60元,三等乙级每人每年提高55元;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和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抚恤金,在现有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240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在现有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分别提高1080元、960元、120元。为此,中央财政增加预算2.5亿元。 此次提高标准涉及的人员范围包括:88万革命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46万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家属,11万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 通知要求,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优抚资金的管理,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补助款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