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休需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1980年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的决议》以及1982年4日10日国务院颁布的《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实行离职休养制度。对建国前参加中国共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从事地下革命工作,以及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在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老干部,达到离休养老年龄的,实行离职休养制度。老干部的离休年龄为:中央、国家机关的部长、副部长、省市自治区党委第一书记、书记、副书记和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省长、市长、主席、副省长、副市长、副主席及相当职务的干部,正职年满65周岁,副职年满60周岁;中央、国家机关的司局长、副司局长,省市自治区党委部长、副部长和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厅局长、副厅局长,地委书记、副书记和行政公署专员、副专员及相当职务的干部,年满60周岁;其他干部男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因身体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提前离休;确因工作需要,身体又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经任免机关批准,可适当推迟。老干部离休,由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