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决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诊治待遇问题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石政办发(2006) 3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解决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

        老工人诊治待遇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妥善解决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老工人(以下简称建国前老工人)诊治待遇问题,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诊治保险制度的意见》(冀政[2004]149号)文件精神,现将我市建国前老工人诊治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国前老工人是指按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退休的人员。   

  二、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单位均应参加基本诊治保险,并为建国前老工人办理医保手续,其诊治待遇可在基本诊治保险基础上参照离休干部诊治水平确定。   

  三、自2006年1月1日起,参加市区诊治保险的市属单位建国前老工人(不含中省属单位),其个人帐户资金在原基本诊治保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年补助4000元,由市财政年初一次性拨付市医保中心。中断参保的单位,必须继续为建国前老工人办理诊治保险,保证其诊治待遇不变。个人帐户资金主要用于门诊就医和定点药店购药,个人帐户用完后,超出部分由个人负担。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符合13种慢性病标准的人员个人帐户用完后,仍享受慢性病定额补助。住院发生的诊治费用,先按基本诊治保险和大额保险规定报销,个人自付部分,年底到市医保中心审核报销;个人帐户结余的,应先冲抵个人自付部分,冲抵后不足部分仍按规定报销,冲抵后个人帐户结余部分归已。   

  四、参加市区基本诊治保险的中、省属单位建国前老工人可由所在单位为每人每年缴纳4000元,由市医保中心注入个人帐户,住院发生的除基本诊治保险和大额保险报销以外的个人自付部分,由所在单位参照市直政策审核后报销。   

  五、建国前老工人就医购药应执行基本诊治保险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三个目录,超目录范围的诊治费用不予报销。建国前老工人个人帐户管理、就医购药方式、结算报销范围、诊治管理等按市诊治保险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六、建国前老工人所在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做好建国前老工人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已参加市区医保的中、省属企业,可参照市属建国前老工人诊治待遇标准,解决本单位建国前老工人的诊治费用报销问题;市财政要将所需资金足额列入财政预算,将所需资金及时拨付市医保中心;市医保中心应严格规范经办程序,为建国前老工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同时要加强对建国前老工人就医管理,堵塞诊治费开支的漏洞,确保资金的安全运行。   

  七、市属建国前老工人所在单位应于2006年1月31日前,将本单位建国前老工人名单及其职工档案报市劳动保障局审核,经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确认后享受有关诊治待遇。中、省属单位建国前老工人由所在单位审核,并负责其诊治待遇的落实。   

  八、各县(市)、矿区可参照执行。   

  九、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2006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