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割裂母子情



  一位年近古稀的沧桑母亲,计划将自己的房屋出租,却遭到了儿子的强烈反对。由于儿子占据此屋,裂痕在母子之间就此产生。最终,母亲将儿子起诉至法院,让儿子腾出住房。   

  为何儿子要“强占”母亲的住房?他们之间到底发生了什么?这件事情背后又隐藏了怎样的故事?   

  2008年6月10日和6月16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先后两次审理了此案。   

  祸起“房子”   

  2008年5月27日,王兰(化名)将自己的大儿子李华(化名)起诉到法院,诉称自己一直住在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某楼房,并且房屋归其所有。儿子和儿媳刘可(化名)在东直门及其他地方另有住房,近期王兰欲将鲁谷房屋出租给他人,但遭到儿子、儿媳的反对。令她气愤的是,儿子、儿媳将自己的住房出租,之后强占母亲王兰的住房。   

  王兰认为,自己是房屋的合法产权人,对房屋享有独立的处分、收益等权利,遂请求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相应法律法规支持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判令儿子、儿媳立即从现住房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的房屋搬走,并将该房屋钥匙交付给自己。   

  现已经43岁的儿子李华,对此事有另一番解释——   

  房子是我母亲的,以前是由我弟弟在那里居住,住了差不多20年。   

  我弟弟买了房子搬走以后,我的母亲答应让我们在这里居住。后来,她反悔了,因此造成现在的后果。   

  既然母亲提出起诉,我就要说明我的理由。作为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作为子女有赡养老人的义务,但是,我认为我的母亲做得不公平。   

  作为家庭成员来讲,以前承诺过弟弟不住了以后让我们住房子,现在又反悔了,这个承诺不是对我一个人的,也是对我的家庭的。在这种情况下,我一定要在这里居住。由于我的母亲已经和我们造成了这样大的隔阂,也导致了我的家庭的破裂 ——我和我爱人不久前因为我家里的磕磕绊绊离婚了。被告刘可已经不在这里居住了,因此如果原告要起诉,对我一个人就可以了。   

  被告李华在庭上表示:“我既没有工作、没有收入也没有住房,我现在也离婚了,我只能在父母家的房子里居住。既然我弟弟没有房子的时候,他可以在这里住,我现在没有房子我也可以在这里居住。”   

  庭上亲情对接   

  2008年7月1日下午1点30分,因王兰撤回对刘可的起诉,单独起诉其子,法院重新开庭审理此案。   此次开庭,李华未出庭,由其前妻刘可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出庭参与诉讼。   

  刘可:诉争的房屋是原告和被告的父亲结婚、有了孩子后,单位因家庭的关系分配的房子。

  相关证据表明该房屋不同于现在的商品住房,而是优惠住房,在当时的状况下,原告是以非常廉价的价格买到的房子。前提是单位的宿舍,另一个前提是因为原告不是单身,有儿女有丈夫,因此获得该两居室。如果原告没有孩子的话,可能连一居室都没有,甚至还可能根本就没有这套房屋。

  因此被告认为,他有权利也应该可以住在房子里,他结婚后没有法律说他不准再回来。现在被告离婚了而且没有地方住,被告与其母亲协商了很多次,原告答应让被告来住,后来原告反悔。   

  被告本人今天之所以不能来庭审,是因为上一次开庭后,他的房门被撬了,东西也丢了。   

  原告代理人:被告李华的离婚与原告王兰诉其腾房一案,没有任何关系。被告与刘可离婚时,有两套房产,李华自愿放弃属于他的那套房,现在说没有地方住的问题是他自己造成的,与本案原告没有任何关系,因此对被告提交的证据不予认可。   

  刘可:房屋是我自己所得,双方协商房屋归我所有,其他的财产归李华所有。   

  审判长:原告代理人,在双方起争议之前,本案诉争的房屋由谁居住?   

  原告代理人:原告。   

  审判长:被告,原告所述是否属实?   

  刘可:由被告的弟弟李明(化名)居住。   

  审判长:李华何时居住进该房屋的?   

  刘可:5月24日。   

  审判长:以什么理由搬进去的?   

  刘可:被告和原告协商,如果李明搬走,被告可不可以去住,原告说只要他觉得心理平衡,就可以去住。因此被告一直等着原告搬空了就去住。被告的母亲和弟弟都同意他去住。   

  5月22日,原告主张将房屋出租,被告反对。原告多年来一直和姓江的男人一起生活。原告也经常和被告讲她糊涂了,因此被告认为作为长子,就要为原告作主,必须考虑母亲今后的生活安排,这也是被告作为长子关心母亲的表现。   

  审判长:被告如何住进去的?   

  刘可:敲门进去的。   

  审判长:原告是否同意被告居住?   

  刘可:不同意。   

  审判长:原告不同意被告住进该房屋,被告有无搬出来?   

  刘可:自5月24日以来,只是李华本人进去了,他只是带了几件衣服,没有带东西。   

  审判长:原告,被告所述是否属实?   

  原告代理人:原告从未答应过被告到现在诉争的房屋内去居住。前几次开庭中,被告本人承认诉争的房屋是原告的,因为其弟弟在该房中居住,被告心里不平衡,因此才产生了这样的想法。   

  公民的合法权益是应受到法律保护的,原告自己的财产也是应该受法律保护的。她自己的房屋想怎样处理就可以怎样处理。被告的代理人在庭上说是原告认可的,但原告并没有同意被告去居住,请法院依据《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刘可:原告已经承认了其口头承诺——同意被告去居住。今天的结果是大家都不愿意看到的。

  在法庭调解阶段,李华的前妻提出在法庭的监督下,由原、被告本人进行调解,但双方最终未达成调解。法庭将近期宣判。   

  背后的故事   

  庭审结束后,李华的前妻刘可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李华非常孝顺他的妈妈。母子这么多年来没有吵过架,李华还经常偷着给他妈妈钱。发生这件事情前几天,他们还接李华的妈妈出去吃饭,当时母子都特别高兴。但是每次出来,都有电话不断地叫老人回家,李华感觉母亲连和自己孩子见面的自由都没有了。   

  刘可还告诉记者,她和李华离婚90%的原因源于其复杂的家庭关系,历史遗留的问题让这个家庭危机四伏,矛盾和冲突远比想象的要复杂。同样是儿子,母亲王兰偏袒小儿子,也是不争的事实,但毕竟是一奶同胞,哥哥也总是一让再让,一退再退。但最令刘可寒心的是,前夫经母亲同意去她家住,为此事弟弟将哥哥打伤,当时还报了警。当她看到兄弟相残的场景,她觉得自己无法在这样的家庭中再生活下去了。于是,她要彻底结束与李华的婚姻,让自己得到解脱。   

  本来的一家人竟然闹到对簿公堂,是谁也没有料到的结果。刘可希望李华和母亲、弟弟坐下来,心平气和地谈谈。但到现在为止,李华都没能见到自己的母亲。   

  原告代理人则对媒体表示:“孝顺母亲要做到孝,更要做到顺,应该尊重母亲的选择。”   

  笔者手记:母子也需沟通   

  虽然本案目前尚无判决结果,但是有关法律人士认为,根据《物权法》第39条的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本案中,母亲王兰是房子的产权人,她有权规定房子的归属及用途,其他任何人在未经产权人同意的情况下,都不能强行占用王兰名下的住房。   

  笔者认为,母子情是世界上最真挚最紧密的情感,是母亲把孩子带到了这个世界,让他们感受到外界一事一物最初的感觉;当孩子长大成人,尝试用自己的思维去探求周围的未知事物时,才渐渐形成了自己的思想。   

  本案中,母亲认为自己是房屋的主人,有权决定房屋的归属及用途,这并没有错;同时,儿子认为母亲年事已高,怕被别人控制无法表露自己的真实想法,采用自己的方式“帮”母亲决定,也许出发点是好的。而当母亲的思想和孩子的思想出现分歧时,母与子此时已背离了自己的初衷,两方渐行渐远。   

  笔者相信,倘若双方能平静地沟通,一座小小的房子最终还是无法割裂母与子之间与生俱来的伟大亲情。文/何照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