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责任
一、 国家机关的责任为逐步完善保护老年人生活、健康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目标,国家和社会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组织措施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组织措施,协调各个部门共同做好老年人权益的保障工作。具体机构可以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宣传措施在全社会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的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加强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
(三)制度措施建立健全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的养老保险制度;对城市和乡村老年人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赡养和扶养义务人但无赡养和扶养能力的,分别建立起由当地人民政府实行救济或者由农村自治组织承担“五保”供养的制度;建立保障老年人基本诊治需要的多种形式的诊治保险制度;建立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贫困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四)政策措施把老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年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发展老年教育事业,鼓励社会办好各类老年学校;逐步增加老年福利事业的投入;在城镇公共设施、居民区和住宅的新建或改造时,建设适合老年人生活和活动的配套设施,鼓励、扶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老年福利设施和活动场所;发展社区服务,鼓励和支持社会志愿者为老年人服务,引导企业开发、生产、经营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用品;为老年人参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创造条件,使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发挥“余热”;提倡义务为老年人服务,等等。
(五)奖励和惩戒措施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助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给予奖励;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应当及时受理;对有严重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责任人,应当依法给予惩处。
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责任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是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社会基础,在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工作中应当发挥重要作用,履行下列职能。
(一)协助政府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工作包括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开展敬老、养老、助老的宣传教育活动,提倡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开展调查研究,了解老年人权益的维护情况,积极向政府反映老年人的合理要求;接待老年人的来信、来访、调解一般的涉及老年人的纠纷,等等。
(二)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依法设立的老年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监督赡养义务协议的履行;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的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诊治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可以开办为老年病人服务的家庭病床、巡回诊治;企业要积极开发、生产、经营老年人的生活用品;交通部门要为老年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提供优待和照顾;广播、电影、报刊等应当反映老年人的生活,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为老年人服务等等。
三、家庭的责任家庭是由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或收养关系组成的社会生活的基本单位。家庭养老一直都是我国供养老人的传统方式。新中国建立以来,我国形成了以家庭赡养、扶助老人为主,集体和国家共同照顾老人为辅的制度。目前,家庭仍然是老年人养老的主要场所,家庭成员负有关心、照料老人的法定义务。家庭成员的责任主要有:
(一)在经济上供养老年人保障老年人吃穿住医用行等开销的费用,维护老年人的正常生活,同时不得强行索取、侵占老年人的个人财产。
(二)从生活上照顾老年人帮助老年人完成一些力不能及的家务劳动,包括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牲畜等。
(三)从精神上慰藉老年人尊重、关心、体贴、安慰老年人,与老年人多交流,满足他们对精神生活的要求,消除孤独感和空虚感,保持心情舒畅、精神愉快。
(四)关心老年人的身体健康对于患病或生活上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应当给予积极的治疗和照料。
(五)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能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不得侵占老年人自有或者租赁的住房,不得擅自变更产权关系和租赁关系。
(六)维护老年人权益当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应当积极依法维护老年人的权益,如接受老年人的委托,以代理人的身份维护老年人的权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