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父母一共有六个子女,李先生与父母共同居住生活。父母在生前立了一份遗嘱,内容是父母死后,由李先生继承属于他们的私有房屋。遗嘱是按照父母的意愿,由李先生找人打的字,又有三个亲戚在场,在父母面前宣读后,最后由父母在遗嘱上签了字,亲戚也签了字。父母过世后,李先生按照遗嘱房屋,但是李先生的其他兄弟姐妹认为父母的这份遗嘱属于无效遗嘱,房屋应当有兄妹六人平分继承。为此,兄妹六人闹的不可开交,最后其他兄弟姐妹一纸诉状把李先生告上法庭。
律师评析:
李先生父母所立的遗嘱是无效遗嘱。 因为上述案例中,李先生父母所立遗嘱属于代书遗嘱。代书遗嘱的法定生效要件,必须符合《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即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李先生父母所立遗嘱无效主要表现在:遗嘱是由李先生打印的,而不是由代书人亲笔书写,所以该遗嘱不符合《继承法》关于代书遗嘱的规定,是无效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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