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草案)
(2006——2010年)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河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结合我省人口老龄化的实际,制定《河北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
“十五”期间,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各级老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河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和《河北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我省的老龄事业取得了较快发展。社会养老保障制度逐步建立,老年优待政策进一步落实,城乡老年服务设施建设成果明显,社区老年服务发展势头良好,老年文化活动日益丰富,老年群众组织不断壮大,基层创建老龄工作先进县和评选敬老模范、先进人物等活动深入开展,城乡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生活水平得到了进一步的提高。
但是,按照社会事业与国民经济协调发展的要求,我省老龄事业在总体上仍滞后于经济和其他社会事业的发展,滞后于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客观要求,老年人的需求与社会供给的矛盾更加突出主要的问题是:城市养老保障制度不够健全和完善,农村养老问题日益突出,贫困人口中老年人的比例仍在增加;老年福利服务基础设施短缺,老年活动场所建设资金投入不足,老龄产业发展滞后;老年人社会化管理和服务工作条块分割,为老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发展缓慢,老年群众组织建设不够规范;老龄政策法规体系建设还不完善,老年人合法利益的保障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总体上与我省人口老龄化形势和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要求不相适应。
“十一五”期间是我国改革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也是我省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的时期。截止到2005年底,全省有60岁以上老年人口781.8万人,占总人口的11.4%,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预计到2010年将达到912.38万人,占总人口的12.96%,到2020年将达到1261.8万人,占总人口的1 6.95%。人口老龄化的迅速发展,将对全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产生深刻影响。实现全面小康的总体目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应对人口老龄化的严峻挑战,未雨绸缪,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老龄事业与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同时,“十一五”期间,全省老龄事业发展具有重要的有利条件: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老龄工作,重视人口老龄化问题,提出要“认真研究制定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政策措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等,老龄工作将更加重要,老龄事业作为社会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将会更加被党和政府所重视。国民经济持续较快发展为老龄事业发展提供坚实的物质保障,将会推动老龄事业的更快更好发展。
指导方针: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六届八次会议精神,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全面、协调和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根据全省人口老龄化发展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老龄事业的关系,贯彻“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老龄工作方针,继续完善老年社会保障体系,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建立健全为老服务体系,大力发展老龄产业,努力提高老年人口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积极推进和谐河北建设;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奠定基础。贯彻以上指导方针,需要把握以下基本原则:
第一、正确处理老龄事业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系。把老龄事业纳入全省整体发展规划之中,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口增长速度建立制度化的投入机制,在发展社会事业过程中,把老年人群放在重要位置。
第二、正确处理城市和农村老龄事业的关系。继续推进城市老龄事业的发展,把加快发展农村老龄事业作为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内容。
第三、正确处理社会化和市场化的关系。通过体制创新,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市场的资源配置优势和社会各方面力量的积极性,促进老龄事业走社会化的道路,推动老龄产业的市场化进程。
第四、正确处理老年人物质需求和精神需求的关系。坚持以人为本。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满足老年人的精神文化需要不断提高老年人的生活水平和生命质量。
发展目标:到2010年,逐步建立相对完善的老年政策法律法规体系,基本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城市老年社会保障体系,探索建立适应农村实际的社会养老制度,建立健全适应居家养老和社会养老相结合的为老服务体系,初步建立满足老年人特殊需要和具有一定规模的老年用品体系,积极推进方便老年人生活的基础设施建设,健全与人口老龄化相适应的、高效规范的老龄工作体系,努力营造“敬老、爱老、助老”和代际和谐的良好社会氛围,基本实现“老有户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老龄工作目标。
(一)老年社会保障。以建立与我省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规范和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为目标,逐步扩大老年社会保障覆盖面,构筑社会保障安全网,形成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老年社会保障体系。
1、养老保障。在城市,完善基本养老制度,加强基本养老保险金征缴工作,建立稳定、可靠的资金筹措机制,提高养老保险金收缴率,同时,增加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投入,加强基金征缴,继续保持养老保险基金收入的稳定增长,基金收缴率保持在90%以上。研究探索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加快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步伐。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加大“低保”资金投入力度,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适时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切实保障老年人老有所养。在农村,加强土地保障养老的基础作用。有条件的市、县(市)积极探索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集体养老津贴发放制度。鼓励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商业保险,满足老年人多层次的社会保障需求。积极引导老年人转变观念,鼓励老年人积极参加储蓄,倡导个人储蓄养老。
2、诊治保障。在城市,加快推进诊治保险制度改革,重点是扩大覆盖面,完善政策,强化管理。至2010年,参保老年人数力争达到全体参保人员的20%。努力构建多层次诊治保障体系,逐步发展社区老年人诊治服务机构,增加老年人病床(包括家庭病床)和服务项目,改进服务措施,使更多老年人得到方便的诊治服务。在农村,继续推进合作诊治试点工作,积极建立农村新型合作诊治度。有条件的市、县(市)积极探索建立诊治保险制度。做好贫困老年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诊治或大病费用的补助工作,并随着经济发展和财力增加逐步加大资金投入,不断提高诊治救助水平。
3、社会救助。积极发展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保障事业,加大社会救助力度,包括社会救助立法、资金筹措、救助方式、救助管理以及检查监督机制的建立等,努力实现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并重点向农村倾斜。认真贯彻国家《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落实五保户供养制度,加大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力度,启动以特困户为主的农村救助体系建设。坚持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地探索五保户新的供养形式。有条件的市、县(市)对五保户实行集中供养。逐步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因为特殊原因遇到困难,长期贫困、收入在贫困线以下的老年人进行生活和诊治救助。继续开展“计划生育困难家庭救助活动”,对农村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
(二)老年基础设施建设。以满足老年人生活、娱乐、健身需要为目的,以社区街道和基层村镇为重点,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加强老龄事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老年人人居环境,为老年人的社会活动创造良好条件,为老龄事业的发展奠定基础。
1、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贯彻以人为本的方针,努力增加投入,建设好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文化、卫生、社区服务等公共设施(场所),增加公园、展览馆、博物馆及图书馆、文化馆、图书室等文化娱乐场所的规划和建设,增加面向老年人的建设项目,并免费或优惠对老年人开放。
2、老年活动和服务设施。省、市、县(市)、区都要建设有一定规模、设施完备、功能齐全、能起示范作用的老年活动中心。社区和街道都要建设能为老年人文化学习、体育健身、娱乐休闲、诊治调理提供服务的老年活动中心(站、室)和诊治服务站,以方便老年人活动和就医。在社区国债项目试点工作中,新建和扩建一批以老年人为主要对象的社区老年活动服务场所和设施,引导各级政府加大对老年服务设施的投入。在社区和街道建立内容丰富、服务规范,集咨询和服务于一体的老年服务中心(站),搭建老年服务平台,为老年人提供优质服务。在农村,增加资金投入和政策倾斜,重点建设县、乡级敬老院,县、乡级至少有一所设施比较齐全、功能比较完备、服务比较到位的敬老院和老年活动中心。鼓励、帮助村级建立老年活动站。
3、无障碍设施建设。完善老年住宅、老年公寓、养老院、护理院、托老所等养老设施的标准,规范城市和村镇老龄设施的规划设计。各市、县(市)新建城市道路、公共设施和养老机构、场所必须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在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各个环节严格把关,无障碍率达到100%。对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与老年人生活、工作密切相关的居住区、城市道路、公共设施和养老机构,要制定改造计划,增补无障碍设施。2010年养老机构、场所无障碍力争达到100%。各设区市要积极实施城市交通无障碍工程,加强道路改造和无障碍交通工具的研制开发及引进,在试点的基础上大力推广。2010年公共设施无障碍争达到60%以上。各扩权县也要积极实施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
(三)老龄产业。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兴办、市场推动、逐步发展”的方针,逐步建立起适合我省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的老龄产业市场体系,建立健全城乡多元化、多层次的养老机构体系和老会服务体系。2010年老龄产业在第三产业中的比重要有较大幅度增长,养老、护理机构的床位数达到老年人总数的3%,其中民营所占比例争取达到50%以上。
1、制定出台相应政策法规。把老龄产业纳入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列入政府扶持行业目录。研究制定关于加快发展老龄产业和养老服务业的政策措施,对非营利养老服务机构实行优惠政策,积极鼓励非公有资本和社会各界参与支持老龄产业发展。
2、加快发展为老服务。改革福利制度实施模式,变单纯“政府办福利”为“政府购买服务,社会提供服务,老年人享受服务”,实施货币化养老。努力实现老年福利社会化、市场化。根据国家《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推进社会福利机构改革,实行公办民营的指导意见》和《社会福利机构民办公助管理办法》等政策规定,制定我省实施办法。积极探索公有制养老机构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逐步形成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私营、股份制、合资经营等多种经营模式,适应不断发展的市场化趋势。
3、大力开发老年用品和为老年人服务产品。鼓励和扶持开发老年产品,引导企业生产满足老年人各种需求的门类齐全、品种多样、经济适用的老年用品,对部分老年人共用的生活、娱乐、健身等器材,采用招标或集中采购的方式促其发展。大力发展老年旅游业,积极倡导老年人出游,推出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旅游项目、路线,在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价格等方面对老年人实行优惠。
4、鼓励社会对养老服务机构的捐助。企业向国家认可的养老服务机构的捐助,可以在税前列支,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捐助可以得到相关慈善事业的荣誉褒奖。为老服务机构在老年人自愿的情况下,经过公证,可以接受收住老年人的遗产,减免相关费用。
5、加强管理和监督。逐步建立养老服务机构资质评估系统,包括研究制定建筑设施、卫生条件、服务水平、管理能力在内的养老服务机构资质评估认证标准,明确管理认证机构,对养老服务机构进行资质认定和监管,使老龄产业发展规范化、标准化。
(四)老年精神文化生活。把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作为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促进老年人融入社会,与时俱进的重要任务,加大投入,加强引导,努力提供符合老年人特点,体现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老年精神文化产品与服务。
1、大力发展老年教育。到2010年,老年大学、老年学校等老年教育机构数量要有较大增长。积极发展老年电视大学、老年网上学校,倡导社区办学等多种形式的老年教育。按照增长知识,丰富生活,陶冶情操,增进健康,服务社会的原则安排教学内容。农村要注重把老年教育与老年人脱贫致富、维护权益、破除迷信和移风易俗结合起来。重视开展老年思想教育活动,帮助老年人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积极的人生观、价值观。
2、加大老年文体和宣传工作力度。把老年文化教育和体育纳入全民教育、文化和体育健身发展规划,逐步加大对老年教育和老年文化体育事业的投入。规范老年精神文化产品与服务市场。广播电台、电视台办好老年文化专题节目。文学、影视、戏剧界积极创作优秀的老年题材作品。新闻出版部门办好老年报刊,出版面向老年人的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公共文化和体育活动场所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建立健全服务公示制度,方便老年人了解、使用和监督。
3、广泛开展老年文化体育活动。组织开展基层老年文化体育活动,创作群众喜闻乐见的老年文艺节目,发展适合老年人身体特点的体育活动和健身项目,为老年人自发的文体活动提供条件。在各市、县(市、区)普遍开展老年文体活动的基础上,定期组织全省老年文艺汇演、老年才艺展演和老年体育健身运动会等。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企业及社会投入、捐助和参与老年活动。制定有关法规政策,加强对各类老年群众文体组织的指导,发挥他们在老年文体活动中的骨干作用。对在开展老年教育和老年文体活动表现出色,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五)老年人合法权益保障。进一步完善保障老年人合法权利的法律法规,普遍开展老年法律法规宣传和敬老道德教育,加大维权工作力度,加强执法检查和监督,广泛形成尊重、保障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和道德环境。
1、制定《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加快老年社会保障的法制化进程。加强对老年人优待政策的检查、督导落实力度,进一步做好老年人优待工作。及时研究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利用法规政策及时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2、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省有关涉老法律法规。继续做好签订农村家庭赡养协议书的指导工作。进一步加强老年人法律服务与法律援助工作,倡导和鼓励广大律师、公证人员和基层法律工作者为老年人提供优先、及时、便利、高效的法律服务,并对特困老年人减免服务费用。对老年人的法律援助申请要简化程序,优先服务,适当放宽标准。将服务领域向城市社区和农村延伸。进一步加大对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力度。有关部门要依法受理和处理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举报,有效预防和严厉打击各种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减少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恶性案件的发案率。
3、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人大常委会进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执法检查,主动接受监督。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负责综合协调、督促检查老年维权工作。积极配合各级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主席团,根据情况适时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或专项检查。
4、加强普法教育。把普及涉老法律法规教育和提高普法率相结合,纳入工作计划,实行目标管理。把法制教育和敬老道德教育结合起来,推动全社会敬老、爱老、助老新风尚和道德观的形成。加大在农村宣传《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工作力度,强化基层干部和群众的养老法制意识,提高道德水平,转变“女儿不养老”、“隔代不养老”等传统习俗和观念。大力开展“敬老模范乡镇(村居)”的创建活动,倡导敬老养老的传统美德和文明之风。重视加强对青少教育,继续开展“敬老爱老助老主题教育活动”。组织好2006年《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颁布十周年宣传教育系列活动。
(六)老年人的社会参与。充分发挥老年人的作用,营造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的政策和社会环境,大力开发和培育老年人才市场,鼓励老年人继续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实现“老有所为”。
1、营造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的政策和社会环境。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和老年人群的实际需要,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要创造条件,为老年人参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2、鼓励老年人继续参与经济社会发展。根据自愿量力的原则,在城镇,引导老年人从事教育下一代、科技开发、信息服务以及维护社会治安、参与社区建设等社会公益活动。在农村,鼓励低龄健康老年人从事种植、养殖和加工等经济活动。积极倡导和支持老年人广泛开展自助互助活动。努力探索实现老有所为的新形式。
3、大力开发和培育老年人才市场。重视老年人才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各级都要创造条件建立人才信息库,把老年人才的开发和利用纳入人才市场建设的总体规划之中,为老年知识分子和具有专业技能的老年人才参与经济社会发展搭建平台。
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人口老龄化问题,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中发[2000]13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冀发[2002]6号),继续贯彻“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老龄工作方针,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发展老龄事业。
(一)充分发挥各级党委和政府的主导作用。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老龄工作的领导,真正把老龄工作纳入工作日程。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是各级党委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要充分发挥各成员单位的作用,按照各成员单位承担的老龄工作职能,把老龄事业纳入本部门的工作规划。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要强化其办事机构,充分发挥综合协调,督促检查,参谋助手作用。
(二)加大老龄事业发展的资金投入力度。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口发展规模,逐年增加对老龄事业经费的投入,用于老年服务设施建设、老年文化教育和老年科学研究等。加大政府公共财政向老龄事业投入的力度,探索政府在老龄事业中新的财政转移支付方式和社会资金投入老龄事业的新模式。在国家发行的彩票收益中要安排一定比例,用于老龄工作、老龄事业发展和实施涉老工程和计划。同时,要充分发挥各级老年基金会和其他基金组织的作用,积极引导民营资本和吸收国外资金投入老龄事业发展,逐步形成国家、社会、个人、境外资金等多元化的老龄事业投入机制。国家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要加大对老龄事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对于符合老龄事业发展方向,专为老年人服务,又有市场前景的老龄产业,需要银行信贷支持的,要按信贷规模和规定给予支持。
(三)加强老龄工作机构和老年群众组织建设。对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和任务,核定编制,配备人员,保证必要的办公经费和工作条件。对老龄工作人员要进行有计划的培训,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十一五”期末,根据人口快速老龄化,政府职能转变,退休人员剥离企事业单位实行社会化管理的要求,建立强有力的政府职能部门,统管老龄事务。加强基层老龄协会建设,制定老年人协会的管理办法,规范老年人协会的建设、管理和活动,充分发挥老年人协会在基层民主自治、社区建设和老龄工作中的作用。
(四)加快为老服务队伍建设。充分利用普通高校和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或培训机构,拓宽为老服务人员的培养渠道。有计划地培养老年学、老年心理学和老年护理服务专业人才。适应市场需求,培训为老年人家庭服务人员。根据国家规定,建立《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职级评聘体系,加强岗位职业培训,落实持证上岗制度。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培育老龄中介组织,逐步形成健全的城乡基层为老服务体系。
(五)加强老龄科学研究。逐步加大老龄科研的经费投入,争取建立省级老龄科学研究机构,附设培训功能。老年人口密集和有条件的市也可建立相应培训机构。
(六)建立督促检查、评估和激励机制。各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纲要》的要求,结合实际和部门职责,制定本地、本部门的实施方案。对本《纲要》的实施情况要定期进行督查和评估,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纲要》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对各市实施情况进行督查和评审,2010年对《纲要》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估。继续开展对老龄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评选表彰活动,建立推进老龄事业发展的激励机制。
(七)努力扩大对外交流与合作。拓宽对外交流与合作的领域,借鉴外国和国际应对人口老龄化的经验,不断提高老龄工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