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使任何可能引起的紧急情况不扩大,并尽可能地排除险情。
(2)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降低对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
(3)使承担抢险、救援的人员和队伍分工明确,各项工作有程序、有步骤,使应急处理工作有条不紊地迅速展开,达到迅速控制危险源、及时抢救受害人员、指导群众防护和疏散的目的。
1.2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70号);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
(3)《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4)《关于切实加强全省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意见》(浙政办〔2004〕75号);
(5)《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舟政发〔2005〕64号);
(6)《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舟政办发〔2006〕95号);
(7)《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定海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定政发〔2006〕4号)。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区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陆域)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的处理。
油库发生火灾事故、油污染事故时,应分别启动《油库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附件4)和《油库油污染事故应急预案》(附件5),当事故扩大,自救无效的情况下,应启动本预案。
本预案不适用于民用爆炸品、城镇燃气、放射性物品和核能物质的事故处理办法。
1.4 应急救援的原则
事故应急救援遵循单位自救、社会支援和政府指导相结合的原则。事故单位自身组织的应急处理是最基本、最熟练、最快捷的有效处理。
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该组织配备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及救护设备设施,承担本单位危险源发生事故时的抢险、救援工作;组织专业人员对危险源进行普查、识别、整理、确认、列出危险源;编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1.5 事件分级
(1)可能造成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为I级事件。
(2)可能造成一次死亡10—29人,或重伤20人以上(含死亡、重伤、中毒),以及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1000万元的事故,为II级事件。
(3)可能造成一次死亡3—9人,或重伤10—19人(含死亡、重伤、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500万元的事件,为III级事件。
(4)可能造成一次死亡1—2人,或重伤、中毒3—9人的事故,为IV级事件。
1.6 预案启动条件
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当启动本预案。
(1)IV级及IV级以上的事件;
(2)危及城市和人口密集地区人民生命安全的;
(3)威胁军事设施、易燃易爆仓库等重要设施且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
(4)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公共安全后果且事态发展超出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控制、协调能力的;
(5)其它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与不良后果的。
1.7 预案结束条件
(1)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地人员和遇险对象已脱离险境,且危险化学品泄漏、火灾、爆炸隐患或后果及污染物已得到有效控制或清除;
(2)事态发展达到上一级应急救援预案启动条件,上一级预案启动后,本预案自动终止,按上级预案有关规定实施相应应急救援工作。
2 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机构
2.1 应急领导小组
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区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区府办副主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区公安分局副局长任副组长。
区监察局、区委宣传部、区经贸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建设局、区交通局、区卫生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区环保局、舟山港务管理局定海分局、舟山定海海事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定海分局、市气象局定海分局、区消防大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定海大队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为领导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日常工作。
办公室设立事故报警电话:13305809191,并以报警电话“110”为24小时值班接警电话。配备必要的防爆型现场通讯设备。
2.2 现场指挥部
发生IV级及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时,在事故现场设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领导小组指定人员担任。指挥部负责发布和解除应急救援命令、信号;组织指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行为;汇报和通报事故有关情况;组织事故现场取证调查,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
2.3 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及职责
事故应急救援专业队伍按其工作职能划分为十一个小组:
(1)危险源控制组:负责在紧急状态下的现场抢险作业,及时控制危险源。由专业防护队伍、消防队伍、安监部门人员和事故单位人员组成,危险源单位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准备好专用的防护用品、用具及专用工具等。该组人员应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专业防护队伍、消防队伍应配备专业的防护和急救器材。由区消防大队负责。
(2)伤员抢救组:负责现场伤员的搜救和紧急处理,并护送伤员到医疗点救治。由事故单位负责。
(3)医疗救护组:负责在现场附近的安全区域内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治并护送重伤人员至医院作进一步治疗。该队伍由指定的具有相应能力的医院和事故乡镇卫生院共同组成。该医疗救护组应根据伤害和中毒的特点制定抢救预案。由区卫生局负责。
(4)消防组:负责现场灭火、设备容器的冷却、喷水隔爆、抢救伤员及事故后对被污染区域的洗消工作。人员由企业专职、义务消防人员和当地公安消防队伍组成。由区消防大队负责。
(5)安全疏散组:负责对现场及周围人员进行防护指导、疏散人员、现场周围物资的转移。由区公安分局、区交通局、事故单位安全保卫人员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员组成。由区公安分局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6)安全警戒组:负责布置安全警戒、禁止无关人员、车辆和船只进入危险区域,在人员疏散区域进行治安巡逻。由区公安分局、舟山定海海事处、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定海大队负责。
(7)物资供应组:负责组织抢险物资、工器具和后勤生活物资的市场供应,组织车辆、船只运送抢险物资和人员。分别由区经贸局、区交通局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8)环境监测组:负责对大气、水体土壤等进行环境即时监测,确定危险区域范围和危险物质的成份及其浓度,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做出正确评估,为指挥人员决策和消除事故污染提供依据;负责监督对事故现场危险物质的处置。由区环保局负责。
(9)专家咨询组:负责对事故应急救援提出应急救援方案和安全措施,现场指导救援工作,参与事故的调查分析并制定防范措施。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区环保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定海分局、市气象局定海分局和危险性化学品技术专家组成。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
(10)综合协调组:负责综合协调、信息沟通、事故新闻和应急公告发布。由区委宣传部、区公安分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成。由区政府办公室牵头。
(11)善后处理组:负责现场处置、伤亡善后工作。由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建设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区环保局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成。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2.4 应急领导小组及成员职责
(1)领导小组职责:领导全区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启动(结束)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决定现场应急救援总指挥,作出重大救援决策;负责对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必要时向市政府请示启动市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向公众、新闻媒体发布有关信息;协调在定部、省属单位和驻定部队的应急救援行动。
(2)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检查督促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制定应急处理预案并评价其有效性;检查配备的安全、消防、电气设施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组织检查有关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模拟演练情况。在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的危害程度,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事故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统一发布事故信息,统一发布事故信息,落实区委、区政府领导关于事故抢险救援的指示和批示精神。
(3)总指挥职责:负责召集参与应急救援部门和单位的现场负责人,研究制定现场的具体救援方案,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指挥、协调现场应急救援工作;需要社会支援时,迅速组织有能力救援和消除事故危害的组织和单位进行处置;迅速确定应急救援的实施方案、警戒区域,并组织队伍实施。
(4)事故单位职责:积极快速全力组织自救,配合现场指挥部做好应急救援工作,向现场指挥部提供事故现场情况、对周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和事故可能产生的后果等情况,同时提供必要的救援设备工具。
(5)区监察局职责:负责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有关部门履行救援职责、工作效能等情况以及救援资金、物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反本应急预案的行为,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违法违纪人员的行政责任。
(6)区委宣传部职责:根据领导小组指示,负责组织事故及应急救援情况的新闻发布工作;负责协调相关新闻单位对事故新闻的报道,及时、准确地在相关媒体上发布应急疏散、应急救护和区域警戒的重要公告。
(7)区经贸局职责:负责组织抢险物资的调配;组织抢险物资供应和输送;参与组织事故调查,组织恢复生产。
(8)区公安分局职责:负责实施事故现场警戒、疏散现场无关人员和搜救受害人员;维护事故现场及周围地区的治安秩序;确认伤亡人员身份;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9)区民政局职责:负责伤亡人员的抚恤、救济发放;会同事故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受灾群众的救助等相关善后工作。
(10)区财政局职责:负责应急救援经费保障,为消防部门配备必要的专业防化、洗消车辆及装备提供经费支持。
(11)区建设局职责:协助区公安分局维护事故周边控制区域的交通与治安秩序;负责相关公共区域废弃物的清洁与清理。
(12)区交通局职责:负责组织应急救援的运输车辆、船舶,运送疏散、撤离人员和救援物资。
(13)区卫生局职责:负责制定重大危险目标存在的物资对人体伤害的抢救预案;确定主要救治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负责组织医务人员成立临时医疗救护点;负责危险化学品伤害人员的应急医疗救治工作;负责统计伤亡人员情况。
(14)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责:负责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协助领导小组指导、协调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制订与修订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监督检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演练;负责建立应急救援专家组,组织专家开展应急救援技术支持;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处理。
(15)区环保局职责:负责组织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大气、土壤、水体进行应急监测;提供污染物清除处置建议和环境恢复建议等相关环保技术支持,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监测;对可能存在较长时间环境影响的区域发出警告并定期定点进行监测控制;负责调查重特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有关环境污染信息(技术)资料。
(16)舟山定海海事处职责:负责制定海上交通引发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负责组织区搜救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和社会搜救力量开展海上事故现场火灾的扑灭,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实施海上交通管制;负责组织、指挥事发海域污染消除清理工作,组织海上搜救工作。
(17)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定海分局职责:负责提出事故现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处置方案,并提供技术支持。
(18)市气象局定海分局职责:负责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天气监测、气象保障并提供与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有关的其它气象要素;负责提供影响火势蔓延的气象要素预报;积极进行有毒气体扩散的方向和范围以及空气污染潜能预报等。
(19)区消防大队职责:负责控制和扑灭火灾,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的事故现场,事故得到控制后负责洗消工作;参与被困人员的搜救工作。
(20)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定海大队职责:负责组织实施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对涉及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交通事故,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做好交通事故现场勘查。
(21)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协助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实施事故控制、人员救助、人员疏散、秩序维护、救援保障、受灾群众安抚等各项工作。
3 应急救援准备
3.1 乡镇(街道)安管站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定乡镇(街道)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后实施,并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应急救援体系,进行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
3.2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级有关部门应掌握必备的救援设备和物资,在事故发生时能保证应急救援的需要。
3.3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级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单位的监督,确保危险化学品单位认真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应急救援准备工作。各级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开展重大事故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和应急救援演练。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应与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现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一起进行,并根据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对应急救援预案进行检查、修订和完善。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期间通讯系统是否能正常运作;
(2)现场人员是否能安全撤离;
(3)应急救援机构能否及时参与事故抢救;
(4)有关抢险设备、物资能否到位;
(5)能否有效控制事故和消除隐患。
4 事故报告程序
4.1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做到:
(1)启动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组织自救,防止事故蔓延;
(2)立即拨打“13305809191”或“110”报警,同时按以下内容如实报告区安全监管、环保、质监部门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事故报告的内容:
①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及交通路线;
②事故类型(火灾、爆炸、有毒物质的大量泄漏等)、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以及涉及范围;
③事故原因、化学品名称和数量、事故性质的初步判断;
④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⑤需要支援的人员、设备、器材等事项;
⑥事故的报告单位、报告时间、报告人和联系电话。
4.2 “110”报警台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接到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报警后,应立即报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区政府主要、分管领导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4.3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上报区政府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同时按照当地危险化学品事故预案,组织先期处置,控制灾情。
4.4 因抢救人员、控制事故、疏导交通、恢复生产而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事故发生单位、当地公安等有关职能部门应当作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5 应急救援预案的启动
5.1 定海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接到事故报告之后,应立即通知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到达指定地点开展工作。
5.2 根据本预案启动条件,由领导小组组长和副组长经紧急商定后,做出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的决定,并确定现场总指挥,组成现场指挥部。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总指挥的指令,立即组织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
5.3 现场总指挥根据事故的性质与程度,按照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的职责组建现场救援工作组,与各组有关的各职能部门应当服从总指挥的指挥,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
5.4 现场总指挥应当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救援现场的有关工作情况,保持信息的畅通,接受领导小组的指令。
5.5 事故单位应当无条件配合现场指挥部的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不得临阵脱逃。
6 应急救援程序
6.1 应急救援预案启动后,总指挥立即指派有关成员单位的负责人调集车辆、船只和各专业队伍、设施迅速赶赴事故现场。
6.2 事故发生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引导指挥人员及各专业队伍进入事故现场。
6.3 指挥人员到达现场后,立即了解现场情况及事故的性质,确定警戒区域和事故控制具体实施方案,布置各专业救援队伍任务。
6.4 专家组成员到达现场后,迅速对事故情况作出判断,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技术原则》(附件3),提出处置实施办法和防范措施。事故得到控制后,参与事故调查及提出防范措施。
6.5 各专业救援队伍到达现场后,服从现场指挥人员的指挥,采取必要的个人防护,按各自的分工开展处置和救援工作。
6.6 事故得到控制后,由专家组成员和环保部门指导进行现场洗消工作。
6.7 事故得到控制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应妥善保护的区域,组织相关机构和人员对事故开展调查工作。
要求:
(1)现场指挥部和各专业救援队伍之间应保护良好的通讯联络。
(2)车辆、船只应服从现场指挥部的安排进行行驶和停放(依靠)。
(3)对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物质大量泄漏的救援,应使用防爆型器材和工具,应急救援人员不得穿带钉的鞋和化纤衣物,手机应关闭,杜绝一切着火源。
(4)对有毒物质的泄漏,应急救援时必须使用正压自给式防毒面具;对于对皮肤有危害的物质,应急救援时必须穿全封闭化学防护服、戴防护手套等。
(5)事故污染区域应有明显警戒标志。
7 人员疏散
7.1 建立警戒区域
事故发生后,公安、交警部门应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所涉及的范围建立警戒区,并在通往事故现场的道路上实行交通管制。警戒区域的边界应设警示标志并实行专人警戒,除消防及应急处理人员外,其他人员禁止进入警戒区。泄漏溢出的化学品为易燃易爆物品时,警戒区域内应严禁各类火种。
7.2 紧急疏散
受灾区域内被围困人员由公安部门负责搜救;警戒区域内无关人员由事故单位配合公安部门实施紧急疏散。
7.3 扩大疏散
当事故可能危及周边地区较大范围人员安全时,总指挥应综合专家组及有关部门的意见,及时向领导小组提出实施群体性人员紧急疏散的建议,建议应当明确疏散的范围、时间和方向。
现场指挥部应当及时发布事故信息,经领导小组批准,及时发布周边地区人员紧急疏散的公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领导小组的指令,及时、有序、全面、安全地实施人员疏散,妥善解决疏散群众的临时生活保障问题。
8 应急结束
整个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经总指挥提议,领导小组批准,由现场指挥部宣布解除应急状态,并向有关新闻单位发布信息。
9 善后处置
9.1 有关部门与事故单位应做好现场清洁与清理,消除危害因素。
9.2 环保、卫生、农业等部门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的危害,提供处置建议等相关技术支持,并对事故现场和周边环境进行跟踪监测,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9.3 安全监管部门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处理。
9.4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督促事故单位、相关保险机构做好事故的赔偿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10 预案演练
定期组织开展各级各类应急预案的演练。通过演练,发现应急救援体系和工作机制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10.1 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的模拟演练
主要演练火灾控制,周围容器的隔热降温保护,受伤人员的搜救,及安全警戒区的设立等。
10.2 发生火灾、爆炸事故且存在大量有毒危险化学品泄漏的模拟演练
主要演练专业救援队伍防护器材的使用,火灾控制,现场环境状况测定,周围容器的隔热降温保护,受伤人员的搜救和现场急救,人员疏散、撤离及安全警戒区的设立等。
10.3 发生同时具有火灾、爆炸、有毒危险化学品大量泄漏事故的模拟演练
主要演练专业救援队伍防护器材的使用,着火源的控制,现场环境状况的测定,泄漏区域防爆隔爆保护,泄漏点堵漏,中毒人员的搜救和现场急救,人员疏散、撤离及安全警戒区的设立等。
模拟演练必须与企业的应急救援预案一起演练,演练前要制定周密的演练计划和程序,检查演练所需的器材、工具,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对参与演练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等。
11 经费保障
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需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各项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
12 其它
12.1 参加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在专家组成员的指导下工作。
12.2 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工作分工、联系电话变更时,有关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调整通信录。
12.3 本预案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12.4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