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及《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扬州市特别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一、特别重大事故类别
(一)本《预案》所称特别重大事故,是指在我市境内造成特别重大人身伤亡或巨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1.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或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其以上的事故。
2.铁路、水运、矿山、水利、电力事故造成一次死亡50人及其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其以上的事故;
3.公路和其它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及其以上的事故;
4.一次造成职工和居民100人及其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
5.一次造成死亡10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其以上的火灾事故;
6.其它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二)本《预案》重点放在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火灾、矿山、工程建设、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急性中毒事故。其它事故按照相关部门的规定及预案,由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二、特别重大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一)特别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行政府领导、统一组织和分部门牵头负责的原则。
(二)特别重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总指挥由市长担任,特殊情况如市长不在扬州时,总指挥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分管秘书长、公安、经贸委、安全监督、卫生等相关部门和县(市、区)以及驻扬部队、武警扬州支队负责人组成。
(三)特别重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设立5个指挥部,由有关部门负责。
1.警戒保卫指挥部,由公安局负责。
2.抢险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分别设在以下部门:
(1)道路交通、火灾、民用爆炸物品事故由市公安局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由市公安局、市安监局负责;
(2)水上交通事故由市交通局负责;
(3)工业企业生产事故由市经贸委负责;
(4)煤矿事故由市煤炭工业公司负责;
(5)工程建设事故由市建设局负责;
(6)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天然气管道)等特种设备事故由扬州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
(7)急性中毒事故由市卫生局负责;
(8)其它事故分别由其主管部门或市政府指定部门负责。
3.医疗救护指挥部,由卫生局负责。
4.物资供应指挥部,由市经贸委负责。
5.善后处理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由政府指挥民政、工会、保险或其他部门负责。
三、特别重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其职责是:
1.协调各指挥部的工作,形成有效的指挥体系;协调人防、消防、民防等多方面力量,形成合力;
2.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迅速开展救援工作,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3.根据事故发生状态,统一部署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对应急工作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4.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和出现的问题,及时对预案提出调整、修订和补充;
5.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事故后应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6.根据事故灾害情况,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险情时,组织进行人员和物资疏散工作;
7.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8.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9.适时发布公告,将事故的原因、责任及处理意见公布于众;
10.建立现代化的监、控、查体系,采用电子网络地图等先进手段,及时掌握安全信息,提高事故处理效率;
11.处理指挥中心日常事务,办理指挥中心交办的其它事项。
四、特别重大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一)通讯联络
市政府办公室值班室电话:7875386、7876292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值班电话:7868165
(二)事故报告
特别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做到:
1.立即将所发生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归口管理部门和市政府办公室、市安委会办公室,并由其迅速分别转报上级归口管理部门和省政府办公厅、省安委会办公室。
2.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报送上述部门。
3.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发生事故的单位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事故单位的行业类型、经济类型、企业规模;
(3)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4)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5)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6)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7)事故的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三)市政府办公室值班室接到特别重大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通知秘书长转告分管市长,同时应通知公安局迅速派人赶赴事故现场,负责事故现场的保护和证据收集工作。必要时政府可将事故情况通报驻军或武警支队,请求给以事故抢救或支援。安委会办公室接报后,也应立即前往事故现场,了解掌握事故情况,组织协调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等事宜。
(四)特别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五、事故后应急
(一)特别重大事故发生后,市政府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应及时组织实施相应事故应急预案,并随时将事故抢险情况报省政府。
(二)交通、供水、供电等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尽快恢复被损坏的道路、水、电、通信等有关设施,确保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三)公安部门应当加强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对肇事者等有关人员应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
(四)卫生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急救队伍,利用各种医疗设施抢救伤员。医药部门应当及时提供救护所需药品。其他相关部门做好抢救配合工作。
(五)经贸委、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保证抢险、救灾物资供应和运输。
(六)在抢险救灾过程中紧急调用的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阻拦或拒绝。
(七)事故发生初期,事故单位或现场人员应积极采取自救措施,防止事故的扩大。
六、应急救援预案
(一)道路交通事故
1.及时出警,快速处置交通事故现场,交警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城区白天必须在5分钟内到达现场,夜间10分钟到达现场,公路30分钟内到达现场,最迟不超过50分钟,在快速全力抢救伤员的同时,认真做好事故现场的勘察处理和现场保护、交通指挥疏导工作。
2.建立完善的交通事故处置机制。与医疗急救、消防等部门和具有大型起重设备的企业组成快速反应联动机制,将事故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3.对于道路发生水毁、塌陷、滑坡等造成的险情,在采取有效措施疏导车辆安全通行的同时,立即通知公路养护部门尽快抢修,确保安全。
4.具体应急救援预案由市公安局负责制定。
(二)水上交通事故
1.为了能在较短时间内赶到事发水域,及时参与救助,减少伤亡和损失,根据长江、运河、湖泊、港口、船舶分布等情况,指定救助码头和救助船舶。
2.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调度救助船舶和过往船舶,开赴事故发生地参与救助。分为四组,第一组,转运事故现场人员;第二组,搜救落水人员;第三组,接应遇险人员上岸,协助医护救助伤者;第四组,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现场秩序,固定事故船舶(水上设施),处理其它意外事件。
3.协同有关部门,分析制定打捞方案,并监管实施,及时清理事故现场障航物体,疏通航道,恢复水上交通,确保其它船舶航行安全。
4.具体应急救援预案,内河、湖泊由市交通局负责制定;长江水域由扬州海事局负责制定。
(三)火灾事故
1.消防部门接警后,应以最快速度赶赴火灾地点,根据不同类型火灾,由火场指挥部统一指挥,正确选择进攻路线,控制火势漫延。防止事态扩大。
2.组织人员从安全通道疏散群众和贵重物资。有爆炸和有毒气体泄漏的场所,应及时疏散周边人员。
3.与医疗救护、公安、交警等部门配合,做好伤员救助,现场保卫、交通疏导等工作,确保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4.具体应急救援预案由市公安局负责制定。
(四)煤矿事故
1.事故发生后,市煤炭工业公司等有关部门应立即赶赴现场,根据不同类型的事故组织实施抢救工作。
(1)瓦斯事故(瓦斯爆炸、窒息、中毒等)。调集风机、风筒等救灾物资排除有害气体;
(2)透水事故。应请专业人员准确判定透水原因及地点、涌水量等。调集水泵、排水管等设备、器材排除井下涌水。并加强通风和恢复通讯联络。
(3)塌方、冒顶事故。迅速制定营救方案,调集钻机、钢管、掘进设备,设法向塌方被堵区域输送空气、水、食品,并建立通讯联络系统。
2.调集医疗救护队伍,抢救伤员和做好防疫工作。
3.组织警力,做好事故区域警戒,维护矿区社会治安,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4.具体应急救援预案由市煤炭工业公司负责制定。
(五)工程建设事故
1.事故发生后,市建设局应组织人员迅速赶往现场,开展抢险工作。
2.制定抢险措施,调集抢险队伍和施工机械,搜寻遇难和幸存人员。
3.协助医疗救护人员做好受伤人员的抢救工作。
4.具体应急救援预案由市建设局负责制定。
(六)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事故
1.接警后,市公安部门应迅速赶赴现场,查明爆炸物品或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数量。
2.组织力量并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尚未爆炸的危险物品和疏散人员。
3.搜寻证据,追查或监控有关嫌疑人员。
4.具体应急救援预案由市公安局和市安监局制定。
(七)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事故
1.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组织专业人员赶赴现场,实施抢险。
2.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事故应采取有效措施,切断气体等危险源,并设立警戒区域,疏散人员。
3.特种设备事故应视不同情况,及时调动专用设备、设施进行抢险。
4.具体应急预案由扬州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制定。
(八)急性中毒事故
1.卫生部门接到急性中毒报告后,应根据中毒症状及特点,迅速组织急救人员开展抢救工作。
2.具体应急救援预案由市卫生局负责制定。
(九)其它事故按照相关部门的预案,由市政府相关部门配合组织实施救援工作。
七、其它事项
(一)本《预案》是作为特别重大事故发生后,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实施抢救工作并协助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的指导性意见,在实施过程中应根据不同情况随机进行处理。
(二)政府各部门应结合自身特点,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预防特别重大事故的意识和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参加特别重大事故抢险救灾的义务。驻扬部队和武警支队是特别重大事故抢险和保卫的重要力量。
(四)各县(市、区)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应结合实际和本行业特点,制定出相应切实可行的特别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使相关人员熟悉、掌握预案的内容和相关措施。要根据条件和环境的变化及时修改补充和完善预案的内容。
(五)各县(市、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出的特别重大事故预案,应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六)本《预案》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