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我省特大事故(险情)的预防和应急救援,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
特大事故(险情)发生后,按照“以人为本”和“快速有效救援”原则,在省政府的领导和指挥下,由省特大事故(险情)应急救援专业指挥部迅速启动特大事故(险情)应急救援体系,成立抢险救援现场指挥部,制定并实施具体抢险救援方案,及时抢救和疏散人员,控制灾害发展,消除险情,将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二、组织领导
特大事故(险情)应急救援工作实行政府领导、统一组织和部门负责的原则。
(一)省政府成立特大事故(险情)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总指挥长由省长担任,副总指挥长由分管副省长担任。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
省政府办公厅值班电话:0371-5908241、5954622
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调度值班电话:0371-3921789、3936993(传真)
(二)省特大事故(险情)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在以下领域设立六个专业指挥部,分别由主管副省长担任指挥长,有关部门为牵头单位;指挥部办公室分别设在牵头单位,办公室主任由牵头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1.第一专业指挥部,负责工矿商贸企业主要是煤矿、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等特大事故(险情)应急救援工作,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牵头。
值班电话:0371-3921789、3936993(传真)
2.第二专业指挥部,负责道路交通、火灾特大事故(险情)应急救援工作,由省公安厅负责牵头。
值班电话:0371-5991155转指挥中心
3.第三专业指挥部,负责水上特大事故(险情)应急救援工作,由省交通厅负责牵头。值班电话:0371-7447062
4.第四专业指挥部,负责特大急性中毒事故(险情)应急救援工作,由省卫生厅负责牵头。
值班电话:0371-5952828、5951308(夜)
5.第五专业指挥部,负责建筑施工、工程质量特大事故(险情)应急救援工作,由省建设厅负责牵头。
值班电话;0371-6226290
6.第六专业指挥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特大事故(险情)应急救援工作,由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作委员会负责牵头。
电话:0371-5907541
教育、旅游、林业、水利、民航、铁路、军工、文化等部门或单位,应当分别成立专业指挥部,负责各自领域的特大事故(险情)的应急救援工作,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三)省政府各部门、各省辖市人民政府、驻豫部队和武警部门在特大事故(险情)发生后,分别按职责参加省各专业指挥部,其负责同志为专业指挥部成员。
(四)特大事故(险情)应急救援设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事故(险情)发生地省辖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省、市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
三、特大事故(险情)应急救援职责分工
特大事故(险情)应急救援各参加单位的主要工作职责分工:
1.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技术专家进行灾害事故分析和拟定处置对策。协助现场指挥部对抢险现场进行组织、协调、指导。
2.省公安厅:组织、协调、指导公安干警抢险、救助、侦察和维护秩序、保护现场。
3.省建设厅:负责组织技术专家进行建筑灾害事故分析和拟定处置对策,协助现场指挥部对抢险现场进行组织、协调、指导。
4.省消防总队: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现场灭火、侦检,消除泄露和污染、抢救人员物资和抢修设施。
5.省卫生厅: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医疗机构实施救护。
6.省环保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对泄露有毒有害物质进行检测分析,提出相应措施并组织实施。
7.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协助牵头部门组织技术专家进行锅炉、压力容器(管道)等特种设备灾害事故分析和拟定处置对策,协助现场指挥部对抢险现场进行组织、协调、指导。
8.救护机构:负责组织、指导救护队做好事故的抢险和伤员救助工作。
9.交通、供水、供电、电信等公用设施管理部门,负责恢复被损坏的道路、水、电、通信等有关设施,确保抢险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10.事故单位:负责疏散人员,关停设施,组织技术人员研究应急措施,并配合有关部门工作。
11.省安全生产专家组:负责选派专家,组织专家制定抢险救援技术方案,并对抢险救援进行技术指导。
四、特大事故(险情)报告和应急救援现场组织
(一)特大事故(险情)的报告
1.发生特大事故(险情)后,事故单位负责人必须用最快捷的方式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并做好有关续报工作。先采取口头报告,再以书面形式及时补报。
事故(险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事故(险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事故单位的行业类型、经济类型、企业规模;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事故抢救处理的进展情况和采取的措施;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2.有关部门接到特大事故(险情)报告后,应立即逐级上报。
3.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卫生厅、省建设厅、省教育厅、省旅游局、省民航局、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国防科工委、省文化厅、郑州铁路局、黄河水利委员会等专业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特大事故(险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省政府。由省政府通告有关单位。
4.特大事故(险情)报告程序和分工;
按照分口负责、严格把关、及时汇报的原则,各类事故在向省下列有关单位报告的同时,报告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总工会。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省总工会向全国总工会报告。特别重大等恶性事故,由省委、省政府报告党中央和国务院。
(1)煤矿特大事故(险情),按照有关规定报告省政府、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由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上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2)道路交通、火灾特大事故(险情),按照有关规定报告省政府、省公安厅。由省公安厅上报公安部。
(3)军工及民爆器材特大事故(险情),按照有关规定报告省政府、省国防科工委。由省国防科工委报告国家国防科工委。
(4)水上运输和公路工程特大事故(险情),按照有关规定报告省政府、省交通厅。由省交通厅上报交通部。
(5)特大急性中毒事故(险情),按照有关规定报告省政府、省卫生厅。由省卫生厅上报卫生部。
(6)特大建筑工程质量事故(险情),按照有关规定报告省政府、省建设厅。由省建设厅上报建设部。
(7)其他特大事故(险情),按照有关规定报告省政府。
(二)应急救援现场组织
1.特大事故(险情)发生后,事故单位和现场人员在迅速报告事故(险情)的同时,应积极采取安全可靠的自救措施,防止事故(险情)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2.省政府有关部门接到特大事故(险情)报告后,应立即派人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省辖市人民政府在接到特大事故(险情)报告后,应立即通知当地应急救援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迅速到达事故现场,开展抢险救援。
4.特大事故(险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应积极协调各参加单位,做好以下工作:
(1)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2)根据事故(险情)发生情况,统一部署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
(3)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和问题,及时对实施方案进行调整、修订和补充;
(4)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
(5)根据事故灾害情况,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安全和险情时,组织人员和物资的疏散工作;
(6)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7)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8)及时向省政府、省总指挥部办公室(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相应的专业指挥部报告救援进展情况;
(9)做好事故(险情)信息的发布工作;
(10)办理省总指挥部和各专业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5.现场抢险救援应分组同时进行。
(1)抢险救援组:负责现场灭火、消除污染、抢救人员、抢修设施、供电供水、畅通信息、抢险物资运输等工作。
(2)技术指导组:负责技术方案的制定和抢险救援中的技术指导等工作。
(3)治安管理组:负责现场警戒、维护秩序、疏导交通、疏散群众等工作。
(4)医疗救护组:负责现场伤员抢救和治疗工作。
(5)后勤保障组:负责现场抢险物资供应及其他后勤保障工作。
(6)善后处理组:负责伤亡家属接待,处理善后事宜。
(7)信息新闻组:负责事故(险情)情况的收集、整理、报告和新闻发布等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学校、公众聚集场所等,要充分认识特大事故(险情)应急救援工作的重要性,明确专人负责,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二)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特大事故(险情)应急救援专业指挥部及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认真制定本地区、本行业特大事故(险情)应急救援实施方案,并报省政府、省特大事故(险情)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三)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各级有关部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都要建立健全特大事故(险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和加强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并使相关人员熟悉、掌握预案的内容和相关措施。要根据条件和环境变化及时修改补充和完善预案内容。
(四)各级、各部门都要结合自身特点,加强预案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预防特大事故(险情)的意识,督促引导广大企业和职工积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五)任何组织和成年公民都有参加特大事故(险情)应急救援的义务。
(六)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附:省特大事故(险情)应急救援成员单位负责人通讯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