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为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和《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充分发挥政府及其行业(系统)等职能部门的作用,在较大以上事故发生后,及时有效地组织抢险和救援,使事故得到有效控制,损失降到最低限度,特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一旦发生较大以上事故,以最快的速度实施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环境破坏,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减少负面影响,维护我市的安全与稳定。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生产经营中发生的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包括: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火灾、矿山、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及危险化学物品、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建筑及其他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三、救援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及确保救援人员的安全作为首要任务。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事故应急处置,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机制和预案。
  3、属地为主,各方支援。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以属地为主,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充分发挥各部门和社会各界的作用。
  4、快速反应,措施果断。一旦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迅速启动救援预案,快速反应,果断处置。
  5、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装备和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处置的科学性、权威性。
  6、单位自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事故单位应尽快尽早组织力量全力施救,并尽最大可能为社会各方救援力量创造施救条件。
    
  四、机构设置和任务
  市政府成立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处置指挥部,总指挥由市长担任,常务副总指挥由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相应工作的副市长、市公安局长和所在县(市、区)政府县(市、区)长担任。成员由市政府办、市委宣传部、市经贸委、公安局、安监局、总工会、交通局、建设局、质监局、畜牧兽医水产局、卫生局、监察局、教育局、水利局、电业局、国土资源局、科技局、劳动保障局、旅游局、环保局、民政局、财政局、气象局、交警支队、消防支队、煤管局、龙岩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单位领导以及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政府等领导组成。指挥部的主要任务是组织指挥较大以上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研究决定抢险救援方案、措施和有关重大事项,督促协调抢险救援工作有序进行,表彰抢险救援中有功人员,对抢险救援中失职或不服从工作安排人员给予惩处。
  指挥部下设8个应急处置工作组,各组组长由指挥部指定。
  1、综合协调组。由市政府办、安监局、监察局等部门和事故单位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及事故所在地县(市、区)有关人员组成。主要任务是:负责指挥部的事务工作,收集汇总救援情况并协调各工作组的救援行动,传达指挥部的指示、决定。
  2、宣传报道组。由市、县(市、区)宣传部组成,主要任务是:对外发布事故和救援等相关情况,宣传事故施救中有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

  3、安全保卫组。由市、县(市、区)公安部门组成。主要任务是:保护现场,维护施救现场秩序,防止和控制有关事故责任人逃逸和进行资产转移。
  4、抢险施救组。由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公安局等有关单位,事故所在县(市、区)有关部门、事故单位、市政府专家、有关专业抢险施救队伍负责人员组成。主要任务是:制定并落实施救措施,组织排除险情,抢救遇险人员和物资,阻止事故扩大,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5、医疗救护组。由市、县(市、区)卫生部门和事故所在地有关人员组成。主要任务是:组织有关医疗单位和专家对伤者实施救治,全力挽救生命,出具死亡证明。
  6、后勤保障组。由市政府办、交通局、经贸委、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事故所在县(市、区)有关部门和事故单位等人员组成。主要任务是:组织供应事故抢险施救所需器材、设备,为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生活保障。
  7、事故调查组。由市安监局、总工会、公安局、监察局、市政府专家组等有关人员组成。主要任务是:进行事故调查或配合协助上级进行事故调查。
  8、善后处理组。由市民政局、劳动保障局、事故所在县(市、区)政府及事故单位等有关人员组成。主要任务是:及时、妥善处理死亡人员的遗体、遗物,接待安抚伤亡人员亲属,协调筹措伤亡人员的赔偿金和医疗费用,以及疏散人员的安置。
    
  五、事故报告与现场保护
  (一)事故报告
  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在第一时间报所在地党委、政府和安监等有关部门,有人员伤亡和仍有险情的,应同时报相关医疗救护机构和专业抢险队。事故所在县(市、区)政府和安监局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迅速组织救援力量赶赴现场组织施救,并立即向市委、市政府和市安监局报告。事故报告内容包括:
  1、事故发生单位名称、发生时间、详细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险情)。
  3、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4、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5、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6、事故报告单位、报告人、报告时间及联系方式。
  市政府办、安监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市领导汇报,市领导根据事故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如需启动应立即通知相关人员和专业抢险救护队伍赶赴事故现场。(市委总值班室电话:2323136,传真:2338218;市政府总值班室电话:2322584,传真:2321561;市安监局值班电话:2328366,传真:2328603。矿山救护与省煤电公司联系,电话:2502559,火灾报警电话:119,医疗救援急救中心:120,道路交通事故报警:122)。同时,按规定向上一级报告。
  (二)现场保护
  1、根据需要设立隔离区,布防隔离带,必要时对相关路段实行交通管制。
  2、指定车辆停放位置和救援物资存放场所。
  3、根据事故性质检查进入事故现场人员防护用品和设备,禁止违禁品带入事故现场。
  4、在施救过程中需要移动现场物品的,要详细做好记录。

    
  六、事故预防与应急准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牵头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做好各类事故预防工作,防止各类较大事故的发生。具体要求如下:
  (一)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各类事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主要内容包括:
  1、应急救援工作基本任务、应急防范重点区域和单位。
  2、应急救援组织指挥机构的设置和任务,应急救援队伍的组成和任务。
  3、应急救援的准备和快速反应的方法步骤。
  4、应急救援现场处置和善后工作具体规定。
  5、应急救援设备、器材等物资的保障。
  6、应急救援工作请示报告程序。
  7、应急救援工作机构和人员的通讯联络方法。
  8、预防事故发生和防止事故扩大的措施。
  9、应急救援奖惩制度。
  (二)落实应急救援设备、器材、物资和医疗器材、药品的储备。
  (三)建立必要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储备必要的专业救援力量。
  (四)建立完善应急救援体系,充分发挥社会各界的应急救援作用。
  市各专项应急救援预案由专项整治牵头部门负责起草,报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查同意后下发。即:煤矿事故由市煤管局负责;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事故由市安监局负责;电力电网事故由市经贸委负责;民爆物品、烟花爆竹事故由市公安局负责;道路交通安全、危险物品运输事故由市交警支队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由市交通局负责;渔业生产事故由市畜牧兽医水产局负责;农机事故由市农机管理总站负责;工业卫生中毒事故由市卫生局负责;火灾事故由市消防支队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由市质监局负责;建筑施工及城镇燃气事故由市建设局负责;旅游安全事故由市旅游局负责;学校安全事故由市教育局负责;龙岩市经济开发区事故由龙岩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七、奖励与责任追究
  在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一)出色完成应急救援任务,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过程中,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减少损失的。
  (三)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四)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在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一)不按规定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二)不按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三)拒不执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在事故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中不听从命令、不服从指挥,或在应急救援时临阵逃脱、擅离职守的。
  (四)盗窃、挪用、贪污应急救援工作经费、物资的。
  (五)阻碍应急救援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七)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的。
  (八)有其他危害应急救援工作行为的。
    
  本预案从颁布20091016日起施行。《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龙政综[2006]30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