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抢救系统”简介


  根据我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即使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单位至少也应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其实,早在1996年,原化工部就联合组建了“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抢救系统”,并下发了《关于组建“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抢救系统”的通知》(化督发[1996]242号)。该系统组建后在开展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方面发挥了较好的作用。

  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抢救系统”由国家经贸委领导,并更名为“国家经贸委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抢救系统”。该系统由“国家经贸委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简称“指挥中心”)、“国家经贸委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简称“办公室”)和“国家经贸委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抢救中心”(简称“抢救中心”)组成。

  “指挥中心”负责重、特大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的指挥工作。“办公室”负责重、特大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的联络工作,并对“抢救中心”进行业务指导。“抢救中心”负责重、特大化学事故现场实施紧急救援工作,并开展事故应急救援的培训和咨询服务工作。“抢救中心”均以所在城市命名,如国家经贸委上海化学事故应急救援中心。目前,全国已有上海、吉林、沈阳、天津、济南、青岛、株洲、大连8个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抢救中心,北京等地的抢救中心也正在筹建中。今后将不断增加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抢救中心,完善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抢救系统,提高事故应急救援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