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体系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体系是保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实施的组织保障,主要包括应急救援指挥系统、应急救援日常值班系统、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应急救援技术支持系统、应急救援组织及经费保障系统。
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的建立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这在《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八条中作了明确规定。
建立省、市、县三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时,要统筹兼顾、合理规划、明确分工、相互协调,做到应急救援能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二、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组织《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组织、应急救援人员、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等作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层意思:
1.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
2.当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时,如个体矿山等既可以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也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此处的兼职可以是内部人员兼职作应急救援人员,也可以是其他专业应急救援组织的人员兼职。
3.所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不管其生产经营规模大小,均应当配备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4.专职或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应当进行专门的应急救援培训,具备相关的应急救援知识,适应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熟练掌握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的使用并持证上岗。
5.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配备的所有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要进行经常性维修和保养,按要求及时废弃和更新,保证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的正常运转。
三、生产安全事故的抢救生产安全事故的抢救要坚持及时、得当、有效的原则。因生产安全事故属突发事件,《安全生产法》要求在事故发生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的抢救工作,为事故抢救提供一切便利条件;同时,明确了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在事故抢救中的职责。
1.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在事故抢救中的职责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一要根据应急救援预案和事故的具体情况,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二要千方百计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三要严格执行有关救护规程和规定,严禁救护过程中的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避免救护中的伤亡和财产损失;四要注意保护事故现场,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2.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抢救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要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抢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也必须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抢救。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抢救应当成立抢救指挥部,由指挥部统一指挥。
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抢救依照上述规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