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水上火灾事故防控对策


 随着长三角地区经济的发展,长江运输业带来了繁忙景象,长江沿线港口吞吐量呈不断上涨,各类危险品运输船只和码头增多,因水域的地理特殊性,给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增加了新的难度。同时,因国家现有法规与行政监督管理体制之间的矛盾,相关行业管理部门之间缺乏沟通、协调,现实中,消防安全失控漏管现象大量存在。近年来,长江沿线一些有影响的火灾事故,屡有发生。加强水上消防监督管理,杜绝恶性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在当前具有十分现实和重要的意义。笔者结合多年在南通地区的水上消防工作实践,就此问题作一探讨:

  一、近年来水上火灾事故案例剖析

  仅以长江南通段为例,1999年11月5日8时,江西丰城油2024号船主请电焊工气割机舱至夹舱的钢板,由于操作人员思想麻痹,违章操作,引起罐内甲醇气体混合物爆燃,从而导致1死4伤的恶性事故。2002年6月7日,南通市港闸造船厂新建货轮“光伦号”发生爆炸,造成2人死亡多人受伤的特大事故,经消防部门勘察认定,火灾原因系油漆工缺乏消防基础知识,盲目施工,使油漆释放出的气体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遇明火迅即爆燃。2004年5月3日与5月8日一艘福建籍散装货轮机舱与一艘加油船相继发生爆燃事故,造成5死1伤,原因都是安全防范意识差,违规操作。

  二、水上火灾事故多发的原因

  据统计,长江南通段(九圩港----江海库区)全长约38公里,已建成万吨级码头28座(含危险品码头8座,大型修、造、拆船厂3个,汽渡2个),涉水单位40多家,船舶700多条,从业人员2000多人,无证从事运输、装卸、经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现象十分严重。结合南通水域从事化学危险物品运输、经营的情况,笔者就水上火灾多发原因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经营成份复杂,手续不完备。目前,各类船只经营业主成份比较复杂,包括消防安全条件在内的各种条件相差悬殊。部分单位,特别是个体私营简易加油点、加油船和运输船均未经任何部门审批同意。以南通市为例,根据南通市水上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运输、经营、储存单位的详细统计情况,估计共有水上加油单位20余处,加油船40余艘,化学危险品运输船只140余艘,南通市水域的各类船只中,有国有的、集体的、个体的等,成份比较复杂,条件(包括消防安全条件)相差悬殊。部分单位,特别是个体私营简易加油点、加油船和运输船均未经任何部门审批同意,采取“游击战”战术,擅自无证搞营利活动。
  (二)消防设施简陋,火灾隐患严重。部分加油站(点)油罐存在无防护堤,有的有防护堤,但有下水道,警示标志缺少等现象;有的化工运输船舶,长年累月在外面,衣食住行就不得不在船上,这样留下很多隐患;有的船舶无消防器材或消防器材严重不足,有消防器材的也只是为了应付相关部门的检查,另外维护保养差,损坏、失效等现象严重;有的单位(船只)制度不全,安全措施不力,形同虚设,管理、操作人员缺乏必要的消防常识,未经消防培训无证上岗,违章操作现象严重,“三无”单位(船只)更不用说。
  (三)经营业主和人员普遍文化素质低,内部管理混乱。大部分个私单位(船只)均属简易装置,危险性较大,经营业主均是农民,连起码的消防安全常识都不懂,对经营油品、化学品的危险性更是无法预见,仅仅看到船舶运输行业市场需要,有钱可赚,便匆匆上马,盲目跟随。即使有一些消防安全知识的,也心存侥幸心理,对存在的火灾隐患视而不见,不予改正。


  三、加强水上消防火灾防控的几点对策加强水上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运输、经营管理,规范市场,防止失控漏管,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联合成立水上监督管理机构,加强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市场管理。南通水域的消防安全管理,在现有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是明确的,在行政主管机构体制尚未理顺的情况下,关键要靠有关职能部门相互配合,共同抓好水上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在实际操作中,我们认为联合成立水上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职能部门协调配合,共同抓好监督管理是一条切实可行的路子。
  (二)大力扶持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公司、企业。由于建设合格的站点(船只)资金投入较大,经营产品受地方经济和投资环境制约,品种单一,经济效益并不明显,因而当地一些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公司并不十分愿意投资,这从另一方面刺激了水上个私的迅速发展。如何改变当地公司、企业的观念,投资建造水上运输、经营站点(船只),既满足市场需要,又能遏制个私简易、非法站点的设置,对于确保水上消防安全具有积极意义:
  1、加强消防宣传。由于近年来水路运输、经营业受到航空、铁路等行业的影响,盈利非常薄少,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发动,转变当地公司、企业认为置造水上站点(船只)无利可图的观念,促使他们自觉转向水上市场的竞争。
  2、加大对水上监督执法力度 。通过成立组织,规范市场,能有效杜绝水上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市场的无序竞争,也是增强公司、企业投资信心的有效途径。要经常性地开展水上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对于一些手续不全,隐患严重,危险性较大的简易站点(船只),要坚决予以取缔,杜绝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
  3、在政策和办事程序上予以扶持 ,有关审批部门要尽量给予方便,简化手续。水上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除在站点(船只)检查和加强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方面严格把关,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要积极为单位服务,尽量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为公司、企业投资建设创造良好环境。
  (三)从源头上控制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流入水上简易站点(船只)运输、经营、使用市场。就我国现状来说,很多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都很难做到从源头控制的办法,各地应多借鉴一些可行的措施。如石油制品作为一种特殊商品,目前国家从事石油制品特别是汽、柴油经营的地方石油公司均由中国石油集团和中国石化集团两大公司控股,控制油品源头条件具备,措施可行。
  1、客观条件 。由于市场经济体制的经营模式的驱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价格不统一,差价不明显,从中获取的利润微薄,这样,公司、企业的投资热情就必然受到影响,如果学习石油公司的方式,减少竞争,采取控股方式,就会创造必要的客观条件。
  2、主观因素。 有关行政职能部门也可以与当地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销售、使用、储存单位部门签订责任,严禁其向手续不全,设施简易的水上站点(船只)供货,建立奖惩措施,真正从源头上进行控制。
  (四)要充分发挥水上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职能。
  公安部73号令《消防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和《江苏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中,要求地方公安派出所应充分担负起辖区内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水上公安派出所有其特殊性,但同样担负起水上消防监督管理的职能,各级消防业务部门应加强对水上派出所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的业务指导,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业务素质,水上公安派出所应利用现有水上交通工具、现有警力,充分履行起消防监督职能,加强对水上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运输、经营船舶(站点)等消防安全的日常管理和动态管理,以有效杜绝水上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