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日本的核应急体系及其特点
日本在17个地方建有53个核电机组,其中,沸水堆(BWR)30个机组,压水堆(PWR)23个机组,合计电功率4712万千瓦,目前核电占全国发电比例36%。
日本建有完善的全国性灾难管理机制,《紧急事态法》是灾难管理的法律基础。在核事故应急管理方面,日本政府吸取1999年9月在东海村发生的JCO临界事故的教训,于2000年6月颁布了《核灾害事件应急特别法》(日文为“原子力灾害对策特别措置法”,简称“原灾法”)。该法要求对核设施的安全性实施严格的控制,防止灾害事件的发生,并规定灾害事件发生时成立国家核灾害对策总部,直接隶属于内阁首相。
日本的危机管理体制是以内阁首相为最高指挥官,由内阁官房长官负责总体协调与联络,通过安全保障会议、阁僚会议、内阁会议、中央防灾会议等决策机构制定危机对策,由警察厅、防卫厅、海上保安厅、消防厅等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配合的组织体系。根据不同危机种类,启动相应的危机管理部门。
日本核事故应急准备的行政主管部门是经济产业省原子力安全保安院。原子力安全保安院定期向日本原子能安全委员会报告工作。日本国家核事故对策总部由经济产业省、文部科学省、防卫厅、警察厅、厚生省、农水省、国土厅、海上保安厅、气象厅、消防厅等部门组成。对策总部的最高长官一般由经济产业省大臣或文部科学省大臣担任,前者掌管核电站应急事宜,后者负责核燃料系统和同位素生产方面的应急事宜。当发生涉及到公众需要撤离的严重核事故时,则由内阁首相亲自担任核事故对策总部的最高指挥官,统一指挥消除灾害的一切活动。
“原灾法”规定,核设施发生事故时,由经济产业省成立原子力灾害对策本部,在事故现场的场外核应急指挥中心成立现场对策本部,经济产业省一名副大臣到现场任总指挥。现场对策本部人员组成包括国家原子能安全委员会、地方行政长官、安全保安院监督官和日本原子力安全基盘机构专门官以及核设施营运单位负责人等。由经济产业省副大臣在现场直接指挥应急行动,对于强化指挥体系,减少场内、场外各级应急组织的矛盾和摩擦,提高行动效率起到了良好作用。
“原灾法”规定,发生国际核事件分级表(INES)2级或2级以上的事故,都必须及时在互联网上用日文和英文公布。事故情况下,经济产业省遵照日本原子能安全委员会制定的干预原则和干预水平予以执行。日本原子力安全基盘机构及其核动力工程设计试验中心(NUPEC)是日本核应急体系的主要技术支持单位。
日本目前共有20个场外核应急指挥中心,其中,17个建在核电站附近。原灾法规定,每个核电站都必须建立场内核应急指挥中心;同时,由国家出资,在每个核电站附近20公里范围内,建立一个不小于800平方米的场外核应急指挥中心。平时,由原子力安全保安院派驻人员担任场外核应急指挥中心负责人;事故时,国家、地方政府、核电站均有代表在此工作。
在日本,国家、地方政府与核设施营运单位每年都应举行核应急演习。经济产业省每年以一个核电站为对象举行一次国家、地方政府与核设施营运单位都参加的国家级核应急演习,逼真度较高。
二、韩国的核应急体系及其特点
韩国现有4个核电站20个机组,总装机量1500万千瓦,占电力总装机量的28%。
韩国的核应急主管部门是科技部(MOST)。韩国核安全研究院(KINS)是韩国核应急的主要技术单位。韩国核安全研究院是韩国专门从事核电技术支持和核安全研究的机构,隶属韩国科技部,协助对国内20个运行机组进行核安全监督审查。
韩国核安全研究院开发的核事故应急技术支援系统(CARE)对我国有较好的参考价值。该系统能够实时显示电厂工况、环境监测数据、事故进展和三维气象风场等,较为准确、直观地模拟事故进展和放射性后果,对准确判断事故状况和潜在后果、正确决策能起到重要作用。韩国任何一个核电机组非计划功率波动超过5%时,该系统会将这个信息以手机短信形式发送到指定人员的手机上。
三、体会和建议
(一)充分认识核应急工作是核电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日本与韩国政府十分重视核应急管理工作,在这方面做了大量扎实的工作,积累了非常丰富的经验。加强双方的交流与合作有利于提高我国核应急准备工作的水平,有利于我国核电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加强核应急管理是全面履行政府职能,进一步提高行政能力的重要方面。核应急管理是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这方面目前仍然是我们工作的薄弱环节。鉴于核技术的敏感性和万一发生核事故后的重大政治、社会与心理影响,尤其是一旦处理不当所带来的恶劣影响,核应急准备与响应工作,只能做好。这是检验政府行政能力的重要标志。
(三)落实《国家核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与任务。今年5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颁布施行了我委组织编制的《国家核应急预案》。该应急预案明确规定了国家核应急协调委员会各成员部门的核应急职责。7月下旬,国务院召开了全国第一次核应急管理工作会议,对贯彻落实各项应急预案提出了明确要求。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成为一个相互衔接、协调的整体,体现“统一指挥,大力协同”的方针。
(四)进一步理顺我国核应急管理体制。日本与韩国核应急管理体制的一个共同的鲜明特点就是核应急工作由一个部门进行统一管理,核设施营运单位的场内核应急预案与地方政府的场外核应急预案由其统一进行审评,事故情况下由其统一进行指挥与综合协调。这也是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的一贯要求。这样做,可避免场内与场外的脱节、责任与权力的脱节。国防科工委作为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的牵头部门,应充分发挥指导与综合协调作用,督促检查落实《国家核应急预案》,进一步健全全国核应急三级管理体系,进一步明确核应急三级责任主体,抓紧“核应急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发挥省国防科工办在核应急管理方面的作用。
(五)加强我国核应急基础能力建设。核应急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技术性强的社会系统工程,技术含量很高。对照日本和韩国,目前我国核应急基础能力还很薄弱,具备的应急能力与手段距实际要求还有较大差距。建议国家核应急协调委各成员部门将《国家核应急工作“十一五”规划纲要》的有关内容纳入各部门的有关规划,予以落实。国防科工委作为牵头部门,拟将国家核应急基础能力建设纳入“十一五”相关规划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