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用电窃电通知书
电力用户中凡属下述情况之一者,均属于违章用电:
1、在电价低的供电线路中私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私自改变用电类别者,比如将居民生活用电改为个体工商业用电;
2、电力用户超过供电部门批准容量,私自增加用电容量者;
3、擅自使用已报暂停电器设备或启用封存电器设备者;
4、私自更动或擅自操作供电部门的电能计量装置、负控装置、线路或其它供电设施者;
5、私自更动受电装置的总保护者;
6、实行光力分算,按定比、定量计算照明电量的用户,如在原定比、定量的基础上超过10%的电量用电者;
7、未经供电部门同意,私自引入备用电源者;
8、私自转借电者;
9、施工电源私自向正式用户供电。
对违章用电者应按其容量和实际使用时间(实际使用时间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追补差额电费外,还要处以差额电费的加倍罚金,情节严重者加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