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八种违章用电行为的处理方法,违章用电行为包括私增容量,窃电行为,私自引入电源,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计量装置,以及擅自使用已报暂停设备或启用被供电企业封存的设备等。
8种违章用电行为的处理办法
1、什么是私增容量?私增容量应如何处理?
答:私自超过合同约定容量用电称私增容量,除应拆除私自增容设备外,属于二部制电价的用户,应补交私增设备容量使用月数的基本电费,并承担三倍私增容量基本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其他用户应承担私增容量每千瓦(千伏安)5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如用户要求继续使用,按新装增容办理手续。
2、擅自使用已报暂停设备或启用被供电企业封存的设备,作何处理?
答:擅自使用已报暂停设备或启用被供电企业封存的设备,应停用违约使用的设备。属于二部制电价的用户,应补交擅自使用或启用封存设备容量和使用月数的基本电费,并承担二倍补交基本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其他用户应承担擅自使用已报暂停设备或启用封存设备容量每次每千瓦(千伏安)3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
3、哪些行为属于窃电行为?
答:(1) 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2) 绕越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3) 伪造或者开启供电企业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4) 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
(5) 故意使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不准或者失效;
(6) 采用其他方法窃电。
4、如何处理窃电行为?
答: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供电企业对查获的窃电者,应予以制止并可当场中止供电。
窃电者应承担补交电费三倍的违约使用电费。窃电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窃电电时间无法查清时,如何处理?
答:窃电时间无法查清时,窃电日数至少以180天计算,每日窃电时间:电力用户按12小时计算;照明用户按6小时计算。
6、对检举、查获窃电的非供电企业人员如何奖励?
答:非供电企业人员的奖金每次按违约金总额的15%计算,奖金额最高每人每次不超过1000元。
7、私自引入电源应如何处理?
答:未经供电企业同意,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将备用电源和其他电源私自并网的,除当即拆除接线外,应承担其引入(供出)或并网电源容量每千瓦(千伏安)5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
8、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计量装置应如何处理?
答: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计量装置(包括负荷管理装置)者,属于居民用户的,应每次承担5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属于其他用户的,应承担每次5000元违约使用电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