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企业临时用电期限
1、对基建工地、农田水利、市政建设等非永久性用电,可以供给临时电源。
2、临时用电期限除经供电企业准许外,一般不能超过六个月,逾期不办理延期或永久性正式用电手续的,供电企业应终止供电。
3、使用临时电源的用户不得向外转供电,也不能转让给其他用户,供电企业不受理其变更用电事宜。如果需要改为正式用电,应按新装用电办理。
4、因抢险救灾需要紧急供电时,供电企业应迅速组织力量,架设临时电源供电。架设临时电源所需的工程费用和应付的电费,由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从救灾经费中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