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案例】

老黄由于老伴去世多年,于是在5年前请了同样丧偶的李阿姨做保姆。时间长了,老黄和李阿姨相互感觉也很不错,可要结为夫妻,两人却又顾虑重重。

今年年初,老黄带着李阿姨去外地旅游时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在诊所死亡。交通事故的责任方同意赔偿12万元。这时,老黄的儿子匆匆赶来办理手续,并且要求李阿姨返还收到的赔偿款。而李阿姨却认为,自己照顾了老黄这么多年,老黄的赔偿金应该属于自己的。那么,作为非配偶身份的同居者,李阿姨应该得到这笔钱吗?

【律师点评】

我国《婚姻法》规定,在199421日后,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所以,老黄和李阿姨的关系属于同居关系而非婚姻关系。同居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同居期间的财产问题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处理,原则上双方的财产各自归各自,不发生法律上的共有关系。因此李阿姨应该返还赔偿款,此赔偿款应作为老黄的遗产由儿女进行继承。


责任编辑:任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