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孝子惦记存款 将九旬老母送进精神病院


李建华被居委会指定成为母亲张老太的监护人后,将母亲的存款转到自己的名下,被张老太的女儿李玉诉至法院,申请撤销李建华监护人资格,由自己担任母亲的监护人。

日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张老太监护人由李建华担任变更为由申请人李玉担任的终审判决。

张老太90高龄,李建华和李玉分别是其儿子和女儿。由于李建华长期在外地工作、生活,故与张老太关系比较疏远。老人的照料多为女儿承担。20098月,李建华办完手续,重返老家。李建华以儿子的名义向当地居委会申请成为张老太的监护人。随后,他被指定成为母亲的监护人。他在未与姐姐李玉充分协商的情况下,擅自将母亲送入精神卫生中心治病养老,不按照诊所方面提出的治疗要求,不给母亲进行营养补给和转院治疗。此外,他还将母亲的8.5万元存款转入自己名下,还将居委会补贴给母亲的每月50元的牛奶费收入自己囊中。
     弟弟的一系列的行为让李玉非常不满。李玉向法院起诉弟弟李建华,要求撤销李建华监护人资格,由本人担任母亲张老太的监护人。


       律师说法: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担任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责任,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李建华作为张老太的儿子,在以监护人的名义收取母亲的钱款和存折后,理应妥善保管,但其擅自领取母亲的银行存款,并将该钱款存在其自己名下,其行为已严重损害了被监护人老太的合法权益,不适合担任监护人,法院应支持李玉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任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