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家事财产纠纷中风俗习惯不能违反法律


    家住农村的老李与妻子结婚后先后生育了李华和李阳两姐妹,1970年2月,老李夫妇、李阳、李华及老李的老母亲五人共同申请宅基地用于建房。经批准后,由老李夫妇出资建造了二层楼房一幢及灶间一间。后来该房获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登记的户口人数为他们五人,户主则是老李。
    其后,妹妹李阳嫁人,生活重心渐渐转向自己的小家庭,姐姐李华却没有出嫁,一直和父母生活在一起,久而久之,老李夫妇就与小女儿李阳有了隔阂,经常为了房屋的归属问题与李阳争吵,说房子没有她的份。随着老李的老母亲的去世,双方矛盾更为激烈。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李阳一纸诉状,将自己的父母及姐姐告上了法庭,请求依法分割该房屋,判令楼下东面一间房归自己所有。
    老李称,这幢房屋是夫妻俩辛辛苦苦出资建造的,根据农村的风俗习惯,已经出嫁的女儿李阳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而李华一直随父母共同生活,对父母照顾有加,因此,夫妻俩想把房屋留给李华。
    建于1970年2月的这幢房屋,并不因为老李夫妇提供了主要资金、购买了主要的建筑材料、承担了主要的建造工作而单纯地被认为是他俩的共同财产。基于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地位和房屋建筑面积的份额,应将宅基地使用证上所载的五人共同确认为房屋的所有权人,李阳的户口并没有因结婚而迁离,因此其仍享有所有权。
    宅基地使用权是提供给特定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种使用权,应当随着该成员的死亡而自然终止。当老李的老母亲去世后,她的宅基地使用权就此消失,所以该房屋应认定为老李夫妇、李华和李阳四人的共有财产。法院支持了李阳的诉请。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