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谁从自动柜员机上套走了我的银行卡和钱(二)


 

2006524,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罕见的银行卡纠纷。庭审中,双方就银行有无过错争执不休。

银行认为,其设置的自动柜员机是符合相关规定的。王大娘反映情况时银行已经下班,王大娘进来只是反映自己拥有的银行卡是被机器吞掉了,而不是说被窃(从王大娘至914临近中午的时候,才到银行换卡也可推知,当时都不知道是被窃)。另从现有有关流水帐可看出,王大娘到工商银行大厅时,其卡就被别人取走了。910日下午546,王大娘持卡于争议的自动柜员机上取款500元。而只过了几分钟,王大娘的卡于910日下午549分起在位于工商银行新百分理处的自动柜员机上陆续被取款及转帐32363元。通过录像,可以看出王大娘没有防范意识。王大娘的麻痹大意所造成的损失应由其自己承担。根据银行卡章程有关规定:私人密码使用有一个本人行为原则,只要在电子银行的交易中使用了私人密码,如果没有免责的事由,本人就应对此交易承担相应的责任。

王大娘则认为,如果柜员机有人看管,就可以杜绝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并可以提醒人们该如何操作自动柜员机,工商银行应更加完善自己的设备,尽可能的像浦发行一样作出封闭式管理自动柜员机,而不是推卸责任。

就自动柜员机到底该如何设置及管理?庭审后主审法官走访了工商银行的管理部门。答复系自动柜员机的设置分两种,一种是开放式的,一种是内置式的,且开放式的设置更便于客户的使用;自动柜员机的钥匙由分行统一保管,对自动柜员机的使用设置了监控设施,但不要求实施24小时实时监控。

 终审判决细说理 本案银行不担责

芜湖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一审法院认为工商银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两点过错:其一是工作人员未及时出来查看卡的具体情况,在发生特殊事件时未提供相应的服务;其二是自动柜员机设置有不合理之处,尚有改进的空间与余地,故工商银行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是,经过二审庭审及结合走访银行管理部门了解的相关情况来看:确认自动柜员机的设置不科学、不合理欠妥。因自动柜员机的设置方式均是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目前开放式的设置方式是允许和通行的。因此,工商银行对莫汝使用的自动柜员机的设置方式上并无过错,不构成履行服务合同不当。

另外,吞卡是银行卡使用过程中的常见故障。对此,一般的处理方式是:持卡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等到银行办理领卡手续,而非要求银行的工作人员出行查看。具体到本案中,王大娘进入银行反映卡吞卡时,犯罪嫌疑人已立即将大娘卡取走,并于几分钟后开始凭大娘的卡及其密码于他处取款,故即便有人出行查看,亦不能阻止犯罪行为的发生。以银行工作人员未出行查看来确认银行有过错,扩大了银行作为服务者的法定义务。

一般情况下,用户银行卡被自动柜员机吞卡或银行卡被盗、遗失,并不必然造成卡内存款被盗取。本案王大娘卡内的存款被取走,与王大娘作为持卡人在使用银行卡过程中,未尽应有的注意义务有关。王大娘的失密行为与其银行卡内存款被盗有紧密的因果关系,故该经济损失应由王大娘自行承担或待刑事案件侦破后获得相应救济。

 2006717,芜湖中级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原审判决,驳回王大娘的诉讼请求。2006823,双方代理律师于芜湖市中级法院领取了本案的判决书,本案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