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今年68岁。根据有关规定,65岁以上老年人可免费游公园。然而前不久,我在公园下象棋时,由于石桌老化松动,突然倾倒,正好砸在我的脚上,造成脚趾粉碎性骨折,花去诊治费2000余元。出院后,我找到公园要求赔偿,可公园负责人称,由于我是免费进入公园的,因此无权请求赔偿。请问,公园管理部门说的是否合理?
答:公园免费向老年人开放,实际上是一种政府行为,其经费来源依靠政府拨款,因此,免费进入公园的老年人应与买票进入的消费者一样,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和第11条分别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公园作为服务的提供者,有义务保证其所提供的设施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因此,公园应对你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