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理解继承法规定的诉讼时效?


 
  继承法规定的当事人对继承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叫做诉讼时效。在诉讼时效内不起诉,就意味着当事人放弃了请求法院对其继承权予以保护的诉讼权。超过法定诉讼时效而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关于诉讼时效,继承法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这就是说,继承权诉讼时效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二年的一般规定,二是二十年的特殊规定。

  对于二年的一般诉讼时效,其期限从继承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他的权利被侵犯的那一天算起。例如,张三的哥哥在其父亲死亡后,未通知张三就独吞了全部遗产,张三在1996年5月5日才得知此事,那么,张三向法院起诉的有效时间就从l996年5月5日起计算,至1998年5月4日止。超过了这段时间,法院就不再受理张三的起诉。不过,如果当事人未在二年的法定期限内起诉,不是由于主观原因,而是存在客观的障碍,比如出国等,在这些情况消除之后,可向法院申请延长诉讼时效。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

  如果继承人长期不知道自己的继承权遭到了侵犯,是不是从该人知道自己的继承权被侵犯之日起的二年内,都有权起诉呢?为了避免类似过于纠缠历史上的旧事,继承法又规定了二十年的特殊时效,也就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法院不再受理当事人的起诉。比如,李四的父亲于1968年9月1日逝世,李四直到1988年12月1日才知道其自己的继承权被侵犯,那么,自继承开始之日起已经超过二十年,李四如起诉,法院不会予以受理。当然:如果在该例中,李四在1988年9月1日以前起诉的,因为没有超过二十年,法院还是会受理他的起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