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老年人身边的维权案例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人口老龄化的进程随之加快,涉及老年人维权的热点话题也在不断升温。据来自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统计资料显示,近年来,在审结的涉及老年人维权的案件中,赡养、再婚、房屋确权等侵害老年人权益的案件最为突出。值此重阳节到来之际,相关部门以以下案例提醒老年人,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敢于和善于拿起法律武器,法律会为你们撑起公平和正义的保护伞。
履行赡养义务与财产状况无关 70多岁的赵大娘从年轻时就守寡,辛辛苦苦将两儿两女抚养成人,并已成家立业。两个女儿和小儿子都拥有自己的住房,唯独大儿子生活比较困难,一直跟赵大娘一起生活。今年春节前后,赵大娘把原属自己名下的房产过户给了大儿子,没想到其他子女此后经常为此事与赵大娘争吵,认为她偏向长子,并以此为由不再给付老人赡养费。无奈之下赵大娘将3个儿女告上法庭,法院最终判决3个子女每人每月给付赵大娘赡养费50元,并共同承担赵大娘今后的医药费。
记者从市高院了解到,赡养案件一直是涉老民事案件中数量较多、矛盾较为突出的案件,引发赡养纠纷的原因主要与年轻人的道德规范和法律意识的缺失有关。有些儿女之间互相攀比,谁都不愿意多出一分钱,或因老人处理财产不公等原因拒不履行赡养义务,导致老年人最基本的生活费难以保障;有些儿女法律意识淡薄,视赡养老人为负担,根本不尽赡养义务;还有些儿女家庭负担过重,生活拮据,无力赡养父母以致引发父母与儿女之间的矛盾。遗憾的是,受传统观念和文化程度的影响,过去许多老年人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大多碍于情面,担心打官司会加深双方的矛盾和裂痕而不愿诉讼,也有的害怕打完官司后子女报复,处境更难而不敢诉讼,还有不少老人本身对子女怀有很深的感情,始终不愿拿起法律武器为自己讨个公道,奢望用亲情来化解权益纠纷,结果只有忍气吞声、默默承受。
-法官说法 赡养老人既是道德要求,更是法定义务。无论子女自认为不赡养老人的理由如何充分,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法官特别提醒那些被侵权的老年人,只有努力突破“亲情防线”为自己维权,才能在客观上减少侵权事件的发生。
父母再婚子女仍需履行赡养义务 杨老伯的妻子在20多年前就因病去世了,他一个人含辛茹苦养大了3个儿女,他们先后有了自己的小家庭。去年,杨老伯与无儿无女的周阿姨再婚了。没想到,父亲再婚遭到了儿女们的强烈反对,原来同住的小儿子夫妇也搬走了。再加上杨老伯的身体越来越不好,医药费不断增加,老两口生活十分拮据。杨老伯多次要求儿女依法履行赡养义务,可儿女们都以父亲再婚有人扶养为由予以拒绝。走投无路的杨老伯将儿女推上了被告席,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杨老伯的3个儿女每人每月给付赡养费80元,并承担老人今后的医药费。
杨老伯的遭遇恐怕在再婚老人当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在再婚老人的儿女当中,有的只是以老人再婚为借口,实际上是不想尽赡养义务;还有的是担心自己脸面不好看,而以不尽赡养义务为托词,实际上是反对老人再婚;更有甚者是考虑到老人去世后的遗产继承问题。不过,无论是出于什么目的,儿女们干预老人再婚或不尽赡养义务的做法肯定是错误甚至是违法的。
-法官说法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是受法律保护的,子女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婚姻法》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不论父母的婚姻关系如何变化,子女都必须履行其应尽的赡养义务。
精神上的赡养是尽孝之首
70多岁的孙奶奶老两口有一儿三女,都已成家立业。上年纪后,女儿们不定期地给她一些赡养费,有时带她去看病、给她买吃穿等。可儿子娶妻生子后,既不给赡养费,也不去看望,这让孙奶奶老两口十分伤心,一气之下便把儿子告上法庭。孙奶奶说,他们老两口每月有一千多元的退休金,儿子一家生活也不富裕,告儿子并不打算要多少钱,只希望儿子对自己尽生活上的照顾及精神上的慰藉义务。
随着各项社会福利、保障制度的改革,过去以追索赡养费为主的涉老案件的诉讼内容也发生了明显变化。在赡养案件中,像孙奶奶这样要求儿女给予精神慰藉的老人越来越多。一项调查显示,只有40%左右的儿女能够每周都去看望父母,而多数儿女都是在逢年过节或是老人生日的时候才会回来,也有极少数一年也不回家一次,甚至连个电话都没有。很多老人或怕儿女担心,或怕影响其工作学习,都不愿意向儿女提出,而由自己承担着孤独、寂寞甚至被冷落、被抛弃的感觉。
-法官说法 老人害怕孤独,尤其对于丧偶的老年人来说,精神的寄托就全部放在儿女身上,他们迫切希望儿女们能在百忙当中抽出一点时间来常回家看看,迫切希望能够和儿女们交流沟通,寻求儿女亲情,享受天伦之乐,而这些要求已不再是物质给予所能完全满足的,社会发展到今天,精神赡养已成为儿女尽孝道的首要问题。
老人有权依法处分个人财产 国庆节前夕,80岁的苏大娘把女儿辛某告上了法庭,因为辛某在苏大娘不同意的情况下,经某置换公司中介,将苏大娘承租的一套房屋置换到自己名下,并按住苏大娘的手在房屋置换居间合同上按下了手印。没过多久,又将苏大娘送到了养老院。伤心至极的苏大娘为此与亲生女儿对簿公堂,要求继续承租住房。法院认为,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苏大娘女儿的行为不仅侵害了苏大娘的合法权益,而且有悖我国道德传统,法院最终支持了苏大娘的诉讼请求。
房产是老年人拥有的最主要财产,随着城市房屋的大面积拆迁,房产也成为子女争相继承和分割的一笔巨大财产,由此使房屋确权成为老年人维权的新焦点。子女侵权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有的是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子女们私自将老人的承租权、产权人姓名变更到自己名下,或是将拆迁安置费私下领走;有的子女出资购买老人具有使用权的房屋后,私自将户口迁入老人居住地,并私自更改户主及产权(租赁)人,影响老年人住房置换、买卖;有的是共同居住的子女自己购买住房后,仍占据老人住房,影响老年人的生活;还有的是同住人以赡养、照料老年人生活为名,购买房屋产权、迁入户口、更改户主等等。
-法官说法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老年人有权依法处分个人的财产,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
“托老”需要进行明确约定 75岁的严大爷日前和其所住的养老院打了一场官司,原因是老人院对其进行了严重的人身损害。原来,严大爷喜好喝酒,经常是酒后言行失常。今年3月的一天,出外酗酒归来的严大爷追打服务人员并辱骂其他老人,养老院于是将他强行绑在床上睡觉,结果导致严大爷双手腕及背部软组织挫伤。法官认为,虽然严大爷外出酗酒,但养老院应当采取妥善的方式以避免严大爷发生意外,不应该用粗暴的捆绑方式限制严大爷,从而造成其受伤的后果,因此判决养老院承担全部责任。
随着社会老龄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养老问题日渐突出。法院受理以养老院为被告的“托老”案件越来越多。这类案件的起因大多是老人在养老院遭受伤害、走失甚至死亡,还有个别养老院以暴力限制老人人身自由。这些案件引发了人们对养老问题的关注。
-法官说法 已审理多起“托老”案件的周法官认为,养老机构要加强制度建设,严格监督管理,加大对服务人员的素质培训,真正为老年人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周法官提醒,虽然现行法律并没有要求老人或家属与养老院必须签订明确的“托老”合同,但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老年人或家属必须要与养老院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对养老院应履行何种程度的看护义务要有明确约定,不能只达成口头协议。
老年人再婚需防骗局 60出头的王大爷丧偶多年,3年前经人介绍与来自四川的中年妇女李某相识,不久,两人就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举行了结婚仪式。婚后两人常因一些琐事争吵。去年国庆节的一天,王大爷从外边回家,发现李某不见了,近两万元存款也没有了,而李某从此再也没有露面。万般无奈的王大爷于今年7月来到法院起诉,要求与李某解除婚姻关系。法院两次向李某的老家四川寄去应诉通知书都被退了回来,原因是邮政部门证实当地“查无此人”。法院认为,李某离家出走9个月未归,足以证明二人的感情确已破裂,于是判决王大爷和李某离婚。
近年来,中老年人异地婚姻呈现出不断上升的趋势,一些外地中老年妇女出于改善生活状况,或是为了子女未来发展等各种目的嫁到经济相对发达的城市,其中也不乏以婚姻为诱饵骗人钱财者。由于迫切需要生活依靠,她们在择偶时对男方缺乏深入细致的了解。而不少中老年男子也对婚后的困难估计不足,仓促与女方结合。由于婚姻相对草率,感情基础并不牢固,因此多以失败告终。
-法官说法 这起案件给男性中老年朋友提了个醒,当与外地妇女结婚时一定要详细了解对方的详细住址、家庭背景等真实信息,而且要有可靠的介绍人,这样才不会导致自己陷入人财两空的境地。 来源:中国妇女网